合肥市瑤海區檢察院辦理案件入選全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全省檢察機關辦理

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況

(截至3月10日)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安徽省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依法履行檢察職能,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和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截至3月10日,全省檢察機關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154件196人,批准逮捕47件53人,起訴61件66人,法院已判決46件47人。


全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一、依法懲治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


【法律要旨】


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要準確把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認定界限,對於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體攜帶者或者疑似病人,出於新冠肺炎病毒傳播的主觀故意,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其中疑似病人的行為造成傳播後果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懲處。實踐中,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從嚴把握,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行為,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案例一:阜陽市潁泉區易某琴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易某琴之子黃某龍從阜陽開車前往武漢市接其母親易某琴、父親黃某光、弟弟黃某兵,後四人同車一起回到黃某龍在阜陽潁泉區周棚租住地點居住,易某琴等人未主動向社區報告其在武漢居住史。1月25日,阜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通告,要求武漢返鄉人員主動向所住村、街道居委會報告並居家隔離,對出現乏力、發熱、乾咳等症狀的人員應到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1月25日,社區工作人員陳某按照規定對易某琴、黃某龍、黃某光等人詢問是否有武漢居住史等情況時,易某琴等人故意隱瞞武漢居住史。期間,易某琴不自行居家隔離,多次無防護出入浴池、超市等公共場所。1月30日,易某琴發病,當日至周棚衛生院就診,隨後被轉至阜陽市第五人民醫院隔離治療,2月4日轉送至阜陽市第二人民醫院隔離治療,2月5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2月17日病癒出院。經調查,與易某琴密切接觸人員有8人被醫學隔離、29人被居家隔離。


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於2020年2月6日以易某琴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2020年2月14日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同日,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和潁泉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研究,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公安機關採納檢察院意見,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偵查。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二、依法懲治妨害公務罪


【法律要旨】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為防控疫情需要,由政府部門組織動員的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可以認定為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對於防疫人員依職權行使的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的相關行為,應認定為公務行為。對於由居(村)委會、物業公司等自發組織、採取有關防控疫情措施的人員,在執行防控措施時受到暴力、威脅的,對行為人不能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二:蕪湖市管某華涉嫌妨害公務案


被告人管某華於2020年1月18日在湖北武漢短暫停留,2020年1月26日,其與妻兒共四人由湖北荊州返回繁昌縣後,與父親管某章、母親湯某春共同居住。2020年2月5日19時許,在防疫工作人員黃某、石某玲對管某華一戶進行訪視期間,管某章、湯某春不服從安排,強行外出,黃某報警。民警與防疫工作人員向管某華家人宣講防疫政策及法律規定,管某章夫婦與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員爭吵,管某華妻子李某指責防疫工作人員侵犯人權。爭吵期間,管某華從屋內拿了一把鐵鍬衝向防疫工作人員閔某。民警陳某魏見狀,立刻抓住管某華的手,民警鐘某、查某則上前奪下鐵鍬。後管某華用拳頭毆打陳某魏等人,為了防止管某華繼續傷人,陳某魏等人上前準備控制管某華,管某華依然繼續反抗踢打陳某魏等人,造成三名民警不同程度受傷。


犯罪嫌疑人管某華涉嫌妨害公務罪,於2020年2月13日被繁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20日,繁昌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繁昌縣檢察院受理後,及時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聽取了其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管某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2020年2月21日,繁昌縣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管某華涉嫌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並建議判處被告人管某華有期徒刑七個月。2020年3月5日, 繁昌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當庭宣判被告人管某華有期徒刑七個月。


三、依法懲治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與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犯罪


【法律要旨】


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本罪中的醫用器材包括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在辦理涉疫情物資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時,需要正確區分和適用“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如果生產銷售的是納入《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防護服、防護眼鏡等醫療器械,且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認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對於生產、銷售沒有列入醫療器械目錄的其他涉醫用物品,如果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十五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三:合肥市瑤海區宋某炳等人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2020年2月2日,合肥市新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在磨店美食街查獲兩名銷售醫用口罩的犯罪嫌疑人宋某炳和李某和,查扣假冒“飄安”品牌醫用口罩九千餘個。


2020年2月3日,合肥市瑤海區檢察院根據新聞曝光案件線索,要求公安機關對該新聞進行調查,查明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瑤海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查處假冒口罩源頭。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宋某炳和李某和出售的假冒醫用口罩來自於上家朱某旭。2月4日,執法人員對朱某旭在新站區倉庫及辦公室進行查處,共查獲假冒“飄安”口罩10萬餘個。經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旭在疫情期間通過銷售假冒“飄安”醫用口罩獲利20餘萬元。為從嚴打擊犯罪,瑤海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共同研究,提出偵查取證建議,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分別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立案偵查,對涉案四人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辦理中。


四、依法懲治詐騙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物資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


案例四:宣城市黃某某詐騙案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被告人黃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主動聯繫朋友圈求購口罩的被害人季某,謊稱有KN95口罩售賣,並將網絡上搜索的口罩生產資質、證書、照片等發送給季某,以取得其信任。後季某從黃某某處購買5650個口罩並支付定金人民幣9295元。次日,黃某某對季某謊稱口罩已發貨,要求支付餘款26300元后即告知快遞單號,季某支付餘款後,黃某某便失去聯繫。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共計收款35595元,並將所得款項用於賭博、償還欠款以及個人消費等揮霍一空。


2020年2月3日,被害人季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詐騙罪立案偵查。寧國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就案件證據固定和偵察方向提出建議。2月5日,被告人黃某某被抓獲歸案。2月9日,寧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並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寧國市檢察院依法迅速、認真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並追查贓款去向,在確保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啟動快訴機制。次日,寧國市檢察院向寧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13日,寧國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建議。寧國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合肥市瑤海區檢察院辦理案件入選全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法庭審理黃某某詐騙案


五、依法懲治非法狩獵犯罪


【法律要旨】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狩獵罪。


疫情發生以來,針對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及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明確規定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體現了國家立法機關以最嚴格的法律條文禁止和嚴厲打擊一切非法捕殺、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非法狩獵案件查處難度大,檢察機關要加大與森林公安聯繫,共同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狩獵犯罪。


案例五:安慶市崔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獵案


2020年2月2日,安慶市森林公安局宜秀分局接到群眾報警稱,安慶市大龍山林場小嶺卡口攔截一輛麵包車,車上有野生動物。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當場抓獲崔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同時扣押六隻野生動物黃麂死體及鋼絲獵捕器30個、橡膠袋等狩獵工具。三名犯罪嫌疑人對非法獵捕國家保護動物黃麂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案發後,安慶市宜秀區檢察院提前介入,通過查閱案件材料,圍繞非法狩獵案的入罪門檻及定性標準、法律適用、證據收集方面,認為崔某某等三人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涉嫌非法狩獵罪,公安機關採納檢察院意見。安慶市森林公安局宜秀分局予以立案偵查,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3月11日,安慶市宜秀區檢察院以崔某某等三被告人涉嫌構成非法狩獵罪向法院提起公訴。3月13日,宜秀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當庭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以非法狩獵罪判處其他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合肥市瑤海區檢察院辦理案件入選全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合肥市瑤海區檢察院辦理案件入選全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法庭審理崔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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