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說給我一個月時間過渡期,期間工資正常,我還能要求賠償嗎?

教育人的自我修養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是能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的。

一、公司提出不續簽合同,按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中,就包含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因此,按照這條規定,雖然公司給了你一個月過渡期,但這並不能免除公司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你可以理直氣壯地給公司提出此合理要求。

二、經濟補償金的額度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照以上規定,只要你的月平均工資不高於所在地區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公司就應按照你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數,給予月平均工資同樣數量倍數的經濟補償。例如,你的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在公司工作了13年,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則公司應一次性支付給你的經濟補償金金額為:6000*13=78000元,即7.8萬元。這是不小的一筆錢啊,千萬要據理力爭,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

三、尋找下一個僱主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好在公司還是比較人性化,給了你一個月的過渡期。在這一個月裡,你可以靜心整理好自己的簡歷,到適合領域的公司去尋找工作機會。一般來說,在你原公司的行業內,你有過相關的工作經歷,經過精心的準備,找到一份工作應該不是太難。你需要做的是以下幾方面:

1.分析自己的經歷和優勢,篩選適合的公司群體,按照自己的意願排出順序,以便進行精力的投入多少排序和最後的選擇排序;

2.先做出自己的簡歷母版,然後根據要投遞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優化。也就是說,你投遞給不同公司的簡歷,應該是不同的,是有針對性的;

3.有針對性地做好應試準備,尤其是面試的準備。

四、辦理失業手續

在你工作期間,按規定單位是必須給你繳納失業保險的。那麼在找到下一份工作之前,你可到當地社保機構辦理失業手續,領取一定金額的失業保險金。而且在此期間,一些地區的社保部門還會給失業者免費提供技能培訓,以幫助失業者提升技能,儘快找到合適的工作。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請暫時收起難過的心情,拿起法律的武器,去公司索要你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到社保機構領取失業金,然後重整旗鼓,尋找下一份工作。


職場曼姐


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續簽,這是公司的權利,作為職場人,你不可能逼著公司,再跟你簽訂合同。因為,這是雙向選擇,你也可以選擇公司,當然,公司也可以選擇你。

但,具體你能不能要求賠償,要看你在公司簽定的是什麼合同:

第一,如果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一般分為一年、兩年、三年和五年,現在,一般會籤一年或三年了。這種合同,你是無法主張賠償的。雙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覆行了,合同到期,雙方權利義務自動解除。

第二,如果籤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這種情況,往往是年齡比較大了的員工,比如四五十歲。

如果這種情況下,就不是什麼合同到期了,而是被公司辭退了,當然,你可以得到補償。一般是你工作的年限N+1個月工資的補償起步。

當然,第二種情況,跟問主所說的,無關。結論是:你無法要求賠償,公司做的,其實仁至義盡,符合法律了。何況,你還有一個月過度期找工作。

現在很多公司,都是當天通知,當天走,當然,至少一個月的補償,當天也能到位。


董江波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如果合同到期,是公司決定不再續簽的,你還可以要求賠償。公司需要給付你經濟補償金。

下面具體分析一下原因: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到期以後,用人單位和員工可以重新有選擇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經過雙方協商一致選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會有糾紛的。但是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員工想續簽,但是公司不想續簽,應該怎麼辦呢?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應當續簽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為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內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為工傷負傷,並被確定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並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以外,一般勞動合同到期後是可以不再續簽的。

哪些情形不再續簽,也無需支付任何賠償的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願意續簽,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在這種情形下,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其他情形下,公司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是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的

題主所提問的問題,是因為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願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需要員工支付賠償的情形。

如何賠償?

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方式如下: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一)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三)不滿6個月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總結

如果合同到期,是公司的原因決定不再續簽。員工是可以要求賠償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等相關標準計算。



以上內容為個人意見,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可以點擊關注。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對這個問題要看你這是第幾次簽訂的合同?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連續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要簽訂第三次的時候,那麼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且這種選擇權在勞動者,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就必須簽訂,而不能不續簽,而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方式來打發勞動者。

但是如果你不夠兩次,比如你只是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現在要籤第二次,那麼此時用人單位是可以決定是否與你續簽的。但是如果決定不續簽,是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情況下是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工資,所以你說用人單位承諾給你過渡期,並且照發工資,這是用人單位自願履行的一個條件,但是這並不影響法律所規定你要經濟補償金的這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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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北京市為例,合同到期分為兩種情況:①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②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第一次合同到期,續簽的決定權在公司手裡,而第二次合同到期,續簽的決定權在勞動者手裡,也就是說,勞動者要求續簽,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行。

其次,如果是第一次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續簽,依然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並支付N個月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支付半個月,超過半年不足一年支付一個月,每增加一年工作年限增加一個月)。所以,公司給一個月正常發工資過渡期是正常行為,因為如果不提前一個月通知,還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待通知金作為補償。



最後,如果是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跟勞動者協商要不要續簽,如果沒有跟勞動者協商,私自解除,則需要補償雙倍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過錯性解除可以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公司提前宣佈解散,則需要補償N個月經濟補償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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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可能費勁,“補償”的話如果符合條件倒是可以。

因為題目說得不是很詳細,所以文中關於經濟補償的分析,一概以“假定公司依法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了不續簽的決定,並在合同期滿後給‘一個月過渡期’”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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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可賠的,就不用“賠償”

如果公司給你造成具體的損失,那就要“賠償”。

比如因公司方面的問題,使你承受了實質的經濟、健康、名譽甚至是精神等等方面的損失。

(如果沒有,就不用“賠償”什麼)

注意,上述“損失”一定要有實際的、有說服力的證據,不能“我認為”。否則,即使要求了,也會遭公司拒絕,走法律程序也很難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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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則要看具體情況

  • 先看法律規定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動終止。若公司方決定不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請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

具體的補償標準,請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由相關法律可見,合同到期公司有不續簽的權力,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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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看年限

若勞動合同只簽了一年,且工資及年度其他貨幣性收入都不怎麼高,那有兩個選擇:

  1. 一個是選擇“過渡”

如果還存著與單位和好的想法、單位改變主意的期待,或者還有重要工作沒有完成,

或者還有別的事(比如用單位的電腦和網線上網找工作),那可以再“過渡”一個月。

2. 一個是選擇馬上拿錢、立刻離開

既然公司方面提出不續簽,那就按法律規定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就好,不用再在單位“過渡”。

注意,這“一個月”不是平時的“一個月”,在後面會專門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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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勞動合同簽了兩年以上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中的經濟補償標準,單位應提供至少“兩個月”以上的補償,“一個月過渡期,沒補償”就不合法了。

來個大概的補償標準:

  • 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

  • 六個月到一年,同上;

  • 不滿六個月,半個月標準;

  • 工資高於上年社平三倍,按社平三倍標準,補償時間最多不超過十二年。(如北京2018年社平94258元,三倍為94258/12*3=23565元。若月工資高於這個數,就按這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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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簽訂了兩年以上的合同,單位說“給你一個月過渡期,然後一毛錢沒有走人”,那肯定是不行的。

這種時候,就把法條搬出來,和單位好好的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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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說說“一個月”

不管單位按幾個月的補償支付補償金,都不能泛泛地認定是“上月工資標準”。

這裡所謂的“一個月”,指的“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述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倒推十二個月”期間的所有貨幣性收入,如工資、獎金、過節費等一切的“現金收入”的相加之和,除以“12”的數。

比如月工資1萬,在過去的12個月間過節費共2萬、獎金5萬、其他現金收入2萬,那麼“月工資”就是1.75萬((1*12+2+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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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一個月過渡期”,單位是佔便宜的

即使只工作了一年,若單位“只給一個月過渡期”,那等於拿到的經濟補償金是上月工資,而不是“平均的一個月工資”。

所以,即使只簽了一年,在這種時候也最好是立馬算賬、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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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況,如處於“三期”等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不是說合同到期,單位說不續簽、“給你一個月”,員工就要老老實實“一個月後走人”的。

相關法律裡,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做出了規定。如女職工處於“三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如果自身情況滿足相關情形,則只要表示“不同意《不續簽決定》”,單位也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和單位實在沒了感情,覺得走了更好,那也要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雙倍補償)向單位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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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合同到期,單位有不續簽的權力。但“給一個月過渡期”,則明顯是勞動者一方吃虧

此時,就要好好議議、想想,好好把補償金額算算,別在最後時刻吃了不該吃的虧。

計算補償金額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月工資”的計算方式,別少算了錢。

此外,如果自身有“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便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繼續幹下去),或者向單位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

最後,祝一切順利!


也許雜談


當然可以要求經濟補償,不找公司補償自己就虧大了。有些勞動者以為合同到期不再續約,公司沒有責任付給補償金,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勞動法在這一點上還是非常保護勞動者的。

現在有些公司不是不懂法,而是想故意鑽空子。如果員工不計較或者接受了公司的提議,就可以順勢少支付些補償金。心思真是大大地壞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建議你直接找公司進行溝通,要求公司依據勞動法的經濟補償方案給予不低於n+1倍的補償。

在這個過程中,有這麼幾項需要注意的:

  • 離職的簽字,千萬不要隨意籤,一定要確認已拿到公司的補償金後再籤。因為這個字簽完了就正式生效了,到時候覺得補償沒談好想再談也就來不及了。
  • 如果是女員工,最好確認一下自己現在不在孕期。之前就有過這樣的例子,補償也談好了,字也簽完了,發現自己懷孕半個多月了。孕期時,公司是不能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真要解除,賠償金會非常高。
  • 沒談攏之前,每天繼續上班,打卡,保留好上班的記錄。如果跟公司正常協商無果的,蒐集好證據,直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總結】有些雞賊的公司就想著能少給點就少給點,省點是點。勞動者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正當權益,維護好自己應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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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啊,其實涉及到你在這家公司已經簽訂了多少次勞動合同,以此來判斷你的勞動關係。

我這邊給大家分開講一下不同勞動關係不同情況色處理方式。

1、固定期限勞動關係:也就是目前簽訂的是固定勞動合同,如果簽訂的是固定勞動合同,那麼提前一個月通知不在續約,這楊操作是符合法律流程的。

2、非固定期限勞動關係:這樣的是至少在公司簽訂過三次勞動合同以上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視為非固定勞動關係。如果是這樣的勞動關係,那麼這個處理方式就不行的,因為本身是無期限的勞動關係,因此無法直接接觸。

不同勞動關係的解除方式:

1、固定期限勞動關係:提前一個月通知不在續約,可不用賠償。如果辭退員工,將是N+1的賠償。

2、非固定期限勞動關係:無法通過不在續約的方式,除非是嚴重違法公司制度或者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否則是無法辭退的。如果辭退極有可能會出現2N+1的賠償。


豆芽菜說職場


合同到期,公司和勞動者都有決定是否續簽的權利,合同到期需要雙方協商是否續簽,當然只要有任何一方不願意,則無法續簽。至於不續簽的後續賠償問題,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如果公司不續簽

合同到期如果公司決定不再續簽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的情況,公司需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賠償。

依據參考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

1、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原來薪資福利等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公司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降低原來薪資福利等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公司要進行經濟補償。


賠償標準一般按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另外,如果你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拒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員工賠償金,賠償標準為工作滿1年支付2個月工資。


第十四條規定如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們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告知你,你是可以申請經濟賠償的。


阿姨加碗飯


可以要求賠償。

合同到期,如果是公司單方面不再和你續簽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的標準,按照勞動法規定,是“n+1”,n代表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1代表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告知你的,則需多支付1個月的工資。題目中,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告訴你了,所以沒有額外多一個月的補償,只有n的部分。



這兒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你是2008年1月1日前進入你們公司的,那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年限是沒有補償金的,只有2008年1月1日以後的年份有。原因如下: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來的《勞動法》,而按照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用人單位是無需進行經濟補償金的。

按照題目中你說的,用人單位是想讓你正常過了這個月的過渡期後直接離職,是利用你對勞動法不熟悉,從而不支付補償金。 你可以找你們領導或者人資部進行溝通,要求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公司不同意,你可以不提交辭職申請繼續工作,這樣,公司也沒有任何辦法。

如果用人單位直接辭退你,可以去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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