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解析】臨夏市新增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這些細節您必須知道!


1月26日,省衛生健康委發佈了我市首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馬某某,經流行病學調查疾控部門追蹤到我市某小區市民趙某某為該病例的密切接觸者之一(與馬某某乘坐同一航班抵達蘭州),需接受醫學觀察,並實施居家隔離。之後,經轄區派出所和社區反覆解釋,趙某某拒不配合,並於1月28日下午15時許,獨自駕車跨縣外出。隨後,按照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由公安部門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取果斷措施,對密切接觸者趙某某強制執行定點隔離,進行醫學觀察。如因趙某某再次拒不配合,造成嚴重後果,司法部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普及


當下,群防群控疫情已成為我們整個工作生活的重中之重,同樣,維護公共安全更是每個人的責任和義務,那麼,在這場看不見硝煙的戰鬥中,面對密切接觸者拒不配合隔離措施怎麼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相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十九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責任擔當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由國務院批准按甲類傳染病管理,其感染風險大、傳播速度快,已被定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證明防控形勢非常嚴峻,防控措施必須充分執行。若拒絕執行防控措施,勢必存在嚴重傳播風險。所以,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拒不執行傳染病防控措施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情節嚴重、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應立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排查自湖北武漢等重點疫區來臨人員,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我們號召有關人員自覺居家隔離,是因為越是形勢嚴峻便越是要同舟共濟,要顧全大局擔當作為,讓疫情防控工作印證我們的文明誠信與責任擔當。

目前,我們臨夏市已經出現2例確診病例,摸排到的密切接觸人員已進行醫學隔離,但卻沒有隔離我們對他們的關心、關愛。我們注意到州委主要領導第一時間做出指示,市委主要領導第一時間前往隔離點進行安排部署,格外重視對隔離人員及其周邊鄰居的生活關懷和心理安撫,調配預防性中藥飲每天進行派送。疫情是對我們共同的考驗,沒有誰能夠置身事外。面對這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我們必須“團結”起來,患難與共,彼此信任和支持,才能凝聚起抗擊病魔的強大力量。

相反,張某某這種拒不配合居家隔離進行醫學觀察,私自外出的“任性”行為,不僅僅是對自己、家人的極不負責,更是社會道德層面的責任缺失。

在此,我們鄭重提醒,做好疫情防控既關乎您和您的家人以及全社會的健康,也是法律要求每位公民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希望我們每一個人能夠約束自己的行為,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規定,讓我們從約束個人的細小行為出發,不要給奮戰在一線的醫護人員、公安幹警、社區工作人員以及所有為防控疫情而默默付出的工作人員“添亂添堵”!

讓我們心存大愛、敬畏生命!以實際行動向那些奮戰在一線的“最美逆行者”致敬!相信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全體市民團結一心,我們必將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動態解析】臨夏市新增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這些細節您必須知道!


審核:黃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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