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殘忍肢解女同學,為什麼不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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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國承擔刑事責任的責任年齡是14週歲,也就是未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即使對方殺了人,也不受刑事處罰,但是其監護人需要承擔對應的民事責任。

而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未成年人屬於限制刑事行為能力人群,不得判處死刑,最高無期。而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個我國刑法規定的,既然國家不追究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責任,那自然需要根據規則來,所以按照法律是沒毛病的,也無可奈何,怎麼噴,怎麼憤怒也沒用,因為法院沒判錯。

至於只賠10多萬,是因為除交通肇事罪的賠償外,法律支持的合法強制賠償只有那麼多。

因為對方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所以無需私下賠償也無需諒解來減輕處罰,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賠償,而法律支持的無非就是喪葬費等等,頂多10萬左右,這個也沒毛病。


本人認為即使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也不是重大刑事案件的豁免範圍,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小罪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但是殺人分屍這種行為,代表了對方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危害性極大,手段極其殘忍。

即使以後重歸社會,也對社會人群產生極大威脅。

我國針對重大刑事案件處死刑,是因為其主觀惡性極大,對社會危害極大,不殺就對社會產生威脅。

而留這麼一個定時炸彈而不做懲罰,這對受害者是極其不公平的。

本人建議保留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重大刑事案件受刑的規定,否則死者死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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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達不到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確實不應負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該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雖然屬於故意殺人,但是還是達不到刑法規定的十四周歲,確實不應負刑事責任。刑法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本來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成熟,對於自己的行為尚不能完全辨認,這樣做也是為了防止未成年人受到傷害。但是,實踐中,卻出現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以此來逃脫法律懲罰的情形。作為監護人,責任重大,還是好好審查有危害行為的未成年人及父母,看父母對此是否知情,或者是否也參與了,或者有沒有教唆,一旦父母牽涉其中,罪責難逃。

雖然未成年人不應負刑事責任。但是對於其父母,要嚴加看管和監護,如果孩子危害行為較為嚴重,政府部門也會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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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律規定,是立法上的問題,不是司法上的問題。

立法本意認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情智不成熟、在行為認識、評判能力上意識不到自己的行為會構成犯罪。所以通過立法的形式決定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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