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律師承諾結果,不如承諾過程

每一個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的當事人希望獲得一個理想的訴訟結果,但是在當事人要求律師保證勝訴的承諾時,只要是資深律師或負責任的律師,都會不假思索地回答:NO。問題的癥結在哪裡?且看本文分析文章。

律師辦案保證的到底是過程還是結果?

《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可見,從法律對律師的社會屬性定位來看,律師所提供的僅僅是一種服務,而不是一種產品。既然是一種服務,就存在著眾口難調的窘境,服務是否周到、是否令人滿意,有時看不見、摸不著,全憑當事人個人感悟,有如到酒店就餐,酒店只能提供餐飲服務,至於飯菜是否可口,就是青菜蘿蔔,各有所愛了。

再者,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而非判例法國家,法律條文制定時就存在、引發爭議或缺少前瞻性的設計缺陷,是導致現實生活中對立法原意爭執不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重要原因,也是律師無法保證訴訟結果的關鍵。

所以,律師只能注重辦案過程而無法保證辦案結果。

律師不能保證辦案結果,請律師有何用?

如果你是法學專業畢業或比較熟悉訴訟程序,那請律師自然不起多大作用。因為律師懂的東西你大概也懂;即使有些不懂,上網查詢、搜索一下,多花點時間鑽研,也會懂。但如果你不是法學專業畢業,你需要自學相關的法律知識來應付眼前的官司,你就要計算一下用這些時間鑽研法律所支付的經濟成本與時間成本,與有這些時間在自己熟悉的行業進行研究所可能獲得的相應回報,哪一個對自己的成長或未來幫助更大?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做,是當今社會乃至今後發展的主流。

律師到底在哪些方面能夠幫助當事人?

大道理不說,我只形象地比喻為大海里的指明燈。船航行在茫茫的大海中,充滿著暗礁、激流和巨浪,有效地避免風險,是保證到達彼岸的關鍵。在危機四伏、不知所措的情況下,有一盞明亮的指明燈指引著方向,引導你安全地度過險灘,你說重要還是不重要?簡單地舉一個事例。在訴訟程序中傻瓜都知道案件在當地法院受理比在異地法院受理好。案件如在無管轄權的法院予以受理,你遞交了答辯狀,則表明你同意異地法院受理,異地法院變為了有管轄權。但如果你諮詢了律師,律師一定告訴你不能提交答辯意見,應先行提出管轄權異議,最終案件移送到了被告所在地法院。你認為聘請律師是否有價值呢?

律師不保證結果,但案件辦理過程非常重要

就象一條生產線,倘若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所生產出來的產品不是廢品,至少都有瑕疵。律師應盡一切可能保證服務的過程令當事人滿意。如熱情接待、用心傾聽、耐心解釋、提醒並幫助當事人蒐集證據或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認真研究案情,尋找案件的突破口及相關的法律規定,與承辦法官、檢察官溝通交流對法律條文的理解等等。

在這個過程中,律師傾心了心血,運用了自己的專業知識及智慧或相應的人脈,最終結果雖不能令人滿意,但律師做到了問心無愧。

對這一點,當事人應充分理解並尊重律師的辛勤勞動。倘若一味追求勝訴的結局而不論基本事實,對律師的辦案過程不聞不問,否則便無理取鬧、要求退費甚至相互攻擊、彼此傷害,不請律師、順其自然也許是當事人最佳的選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