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院裁定同意米脂縣“4·27”故意殺人案死刑判決

記者8月2日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複核終結米脂縣“4·27”趙澤偉故意殺人案,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並對趙澤偉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於7月10日對米脂縣“4·27”趙澤偉故意殺人案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趙澤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7月24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該案報送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

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心生怨恨,遷怒無辜,持刀瘋狂捅刺學生,發洩私憤,致21名中學生死傷,其中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1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趙澤偉犯罪動機卑劣,殺人手段特別兇殘,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巨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判處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以上裁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