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熱點法律問題解讀第9期:適用“不可抗力”規則的幾個誤區

導讀:

通過媒體及法律人士的普法,大家基本都知道疫情期間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依據“不可抗力”規則抗辯。但是,不少人對“不可抗力”規則的認識還比較模糊。本文將對疫情下適用“不可抗力”規則的幾個基本問題進行梳理和闡述。

疫情熱點法律問題解讀第9期:適用“不可抗力”規則的幾個誤區

1、何為“不可抗力”?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個概念通俗易懂,很好理解。絕大多數人都會想到疫情是一種影響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但是對於該情況對合同履行的具體影響因素、影響程度以及所導致的法律後果等則瞭解不深。

2、疫情下影響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是什麼?

在疫情之下,要想使用“不可抗力”規則進行抗辯,也要分析影響合同履行的具體因素。

其實,疫情下影響合同履行的因素有很多,但並非疫情本身對所有合同的履行都產生影響。比如,個人因患新冠肺炎需要隔離治療,從而導致勞動合同、旅遊合同等不能履行的。這種情況就屬於疫情本身對於合同的履行產生了影響。再比如,為防控疫情,政府對商業、交通等採取管制措施,導致相關經營性房屋停業、住房無法居住,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這種情況情況下的“不可抗力”就不是疫情本身,而是疫情所引發的政府管控措施。還有一些合同,疫情對其履行不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比如,貸款融資類合同,由於合同義務是金錢給付,通說認為疫情對其履行不產生影響,因此不能適用“不可抗力”規則進行抗辯。

疫情熱點法律問題解讀第9期:適用“不可抗力”規則的幾個誤區

3、適用“不可抗力”就可以全部免責嗎?

當然不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也就是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能免責到何種程度,跟不可抗力因素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直接相關,並不是都能全部免責的。比如在不可抗力發生之前就已經遲延履行的則不能免責;在不可抗力發生過程也有其他因素導致違約的,則按影響的比例進行免責;不可抗力消除之後的遲延行為同樣不可以免責。

在分析出來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確定了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比例之後,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也不是另一方完全承擔,而是要根據公平原則由雙方來分擔。比如,經營性租賃合同因政府管控導致停業的,停業期間所產生的租金損失應當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負擔一半,出租人不能以沒有營業為由要求全部減免。

4、援引“不可抗力”規則就不要履行任何義務了嗎?

當然不是。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即使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規則,但也不是萬事大吉,可以躺著床上睡大覺了!還有兩項義務要履行:一是及時通知對方,以使對方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二是自己要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沒有履行上述義務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失部分是不可以主張免責的。

疫情熱點法律問題解讀第9期:適用“不可抗力”規則的幾個誤區

結語:

在疫情下,具體影響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是多重的,影響程度也是不同的,如何免責要根據具體案情來綜合判斷,並不能“一刀切”。同時,疫情對於合同雙方都有影響,損失並不是一方的,任何一方發生特殊情況都應該積極履行通知義務,並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第負擔損失,以將疫情對合同履行的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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