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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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而死亡要學校賠償60萬這合理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斬釘截鐵的回答:不合理!



首先,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根據發生意外的情況確定,具體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執行。

我們看《辦法》的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學生致病的原因是由其她本身的病變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在學校受到了人身傷害,或者是學校管理失誤造成的傷害。當學生在校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能承擔責任,這叫作過錯責任!而在此事件當中學校沒有過錯!

第二,學生在校雖然老師具有監管責任,但是這個女生的發病是突發的現象,不存在預見性,沒有辦法做出預防措施!學校不能全天候的盯住學生。班主任要管理一個班40多個同學,每個同學在學校都自己自由的活動時間和弄間。班主任不可能每都跟在每個同學身後。也不可能預料到每個學生什麼時候發病。這種情況屬於十分不可預見性,學校老師沒有辦法預防!


第三,學生意外死亡不是在學校開展的活動,或者體育課中,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情況下發生的。

第四,如果在學生髮病後,學校教師沒有及時的按照規定採取一定救治的措施,做那麼學校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所以學校要加強對學校教室急救培訓工作,還有讓教師熟知處理意外事件處理流程!

第五,堅決打擊校鬧現象,如果學校有過錯,對於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學校應該依法承擔責任。如果學校沒有責任,絕對不應該因為其他的種種原因而去承擔責任。否則學校就成了無限責任公司,就助長了這種“校鬧”行為,有事就去學校鬧,而且一鬧準成,此風絕不可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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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確實是個問題,為什麼這麼說呢?雖然這種事件較少但確是個涉及千家萬戶的問題,即使誰也不願碰倒但誰也不敢保證這種事不會在自己身上發生。畢竟意外和疾病是不看人臉的。

關於這個提問,我們要從幾個方面來分析,首先要明確一點,心臟病不是意外,不會突然就有的,只能是本身已有心臟病可能比較輕,沒有被發現,受外界環境影響或某種刺激容易突然發作。

再有,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但既然已經發生了誰都不願發生的突然事情,最後還得用錢的方式結束。至於該賠償多少,要看學校在這起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而定。我們分析如下:

第一,這個女生走到教室門口後突然心臟病發作而亡,先要看她從進校門到教室門口這段時間是否受到外在刺激,比如是否遲到?是否因遲到或其他事和門衛發生爭執?是否因完成作業和遇到的任課老師發生口角?是否和其他同學發生了口角?或者我們不知道的刺激。如果有,那樣具體分析與突發心臟病有多大因果關係?

第二,如果以上幾種情況都沒有發生,那就要看女生髮病後學校的救治措施是否及時到位?如果女生突發心臟病後,學校立即讓校醫給予施救,同時立刻撥打120救護電話並及時送到醫院治療,可以說學校從女生髮病到及時送醫措施到位並且沒有一點耽誤時間,學校盡到了該盡的責任,這樣的話,學校就不承擔什麼責任,即使賠償也是不多。

第三,如果女生突然發病後,學校手忙腳亂,沒有讓校醫及時救治,沒有及時撥打急救電話或及時送醫,耽誤了最佳搶救時間。這就要承擔責任了,不僅要負經濟賠償責任還要負責監管不到位責任。真要如此,就不僅僅是賠償60萬了。

所以,無論學校還是個人,最好能每年體檢一到兩次,這樣能及時發現潛在的疾病,早發現,早治療。因為平時沒有體檢而導致潛在疾病沒有發現,而導致突發疾病死亡的例子很多,所以我們要引以為戒,現在醫學技術越來越發達,很多潛在疾病都會在體檢中被發現。

所以要平時體檢,加強鍛鍊,把潛在疾病消滅在萌芽狀態。否則,到時即使有人賠償再多的錢也會讓你抱憾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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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沒有把問題前提描述清楚,該女同學走到教室門口之前處於什麼狀態?是早晨直接從家到學校,在班級門口突發心臟病而亡的呢?還是上完體育課回教室,到班級門口突發心臟病的呢?或者課間有什麼異常現象發生,沒有任何人關注而出現的問題?凡此種種,如果不把前提條件講清楚,可能就會把矛盾焦慮集中到學校賠償這塊。

第一,針對賠償問題,要看校方監護責任履行到位否。如果確有責任履行不到位,導致學生因為心臟病突發而無人關注,則學校肯定有責任。如果學校盡到了監護責任,學生心臟病突發,雖經搶救但仍無力挽回學生生命,學校就沒有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從家長要求賠償來看,學校缺乏應急處突預案。我兒子上初一後,學校都會和家長簽定一位責任歸屬協議,在協議中把體育傷、先天性生理病症、心臟病等都詳細分類,凡歸學校負責的類別,學校有責任承擔保證。凡歸家長負責的類別,家長在責任承擔上保證。通過責任明晰,多年來該學校雖然也有偶發式學生意外死亡,但都處理的很妥當,沒有這種大額索賠現象。

第三,有些家長拿孩子逝去的生命碰瓷。這樣的現象每年在全國都發生多起,原因很簡單,學校怕家長到學校鬧事,教育局怕鬧事,甚至怕信息被披露在網上,結果就助長一些無理的家長訛詐學校的醜惡現象。這種拿孩子逝去生命碰瓷做法,讓人非常痛恨,學校的錢也是國家的錢啊,國家的錢是納稅人出的啊,憑什麼大家讓你去訛詐?

所以說,對於學生在校發生意外傷亡事件,需要重在平時做好預防工作,學校和家庭分別做好監護工作,都盡到責任了,風險性自然降低了。如果確實有意外發生,根據相關規定和雙方籤的協議協商解決就行了。不行就經過法律途徑,學校和家長分別請律師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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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突發心臟病”,怎麼能把責任都讓學校來承擔吶?我個人認為“不合理”,現在人們習慣性的以“我弱我有理!我老我有理!我死我有理!”作為處理事物的標準,更是無論事大小都先想得到利益和先去找可以承擔責任的人!



學生的死無論是誰都會感覺惋惜,尤其家人的悲痛都可以理解,但這和可以索賠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因為對於學校來說,對孩子的確都有保障生命安全的責任,但學校沒有辦法控制學生的身體疾病,只要在學生髮病後及時參與救治及送醫,這就已經盡到了應盡的職責。

假如是另一種情況,學生因意外或打鬧導致出現傷亡,除了找到對應責任人之外,學校確實也要承擔一定的未做到安全監護的部分責任,這是學校不可逃避的!

題中的學生屬於心臟病突發,即使不在學校在其他地方也是無法避免的,所以人死在哪裡哪裡就要負責是不合理的,因此學校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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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上學交的是學費,不是買的保險,這種突發性疾病死亡沒有任何理由向學校索要賠償。

我們先來說一下這個事情的背景,一個女孩患有心臟病,有一天,女孩兒去上學,剛走到教室門口,然後心臟病犯了,因為來的太突然,所以女孩就沒能搶救過來,所以,女孩兒就去世了。女孩兒去世後,家長認為女孩是在學校發生的意外,所以,要求學校賠償60萬元。

首先,從學校的責任和義務來說,學校主要的任務是教書育人,當然,前提是需要為學生提供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比如說,學校的食品必須是合格的,學校的設施必須是達標的,如果有不法分子闖進學校鬧事,然後對學生實施傷害的話,學校也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這都是學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當然,如果說是學生在學校有個頭疼腦熱的,或者說受傷了,但是,學校沒有及時進行救治,這指定是需要學校承擔責任的。

不過,如果說是學生自己的疾病,就比如說這種突發性心臟病,顯然已經是超出了學校的救助能力,說現實一點,這種事就算是在醫院,也不能保證能夠百分百救過來,更別說在學校了。

然後,從家長的角度來說,確實,孩子死了這個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種無理的索賠著實有點過分。說難聽一點,家長作為監護人,是有責任和義務知道孩子患有心臟病這個事的,並且也應該讓孩子隨身攜帶應急藥物,這都是必須的。並且,就算是擔心孩子會突發意外,那麼最應該做的是提前給孩子買保險,而不是想著孩子死在哪裡,就去問誰要錢,這樣就真的是無賴了。

所以,總的來說,只要是學校嗎沒有過錯,那麼在這件事上就不應該承擔責任賠償責任。當然,這個有沒有錯肯定不是家長說了算的,而是要根據事實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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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學校如果不存在管理上的問題造成的事故,學校是肯定不會答應這一點要求的。孩子的發生這樣事情,學校同樣是受害者,因為會造成太多不瞭解情況的人議論而帶來的輿論壓力和負面影響。


雖然我們在這裡看到是在學校裡發生的事件,而且在學校門口,但是如果不是教師人為造成,課程設計造成的(比如體育課),或者其他學校管理因素造成的,那麼學校完全沒有這樣理由答應這個要求,最多是出於人道主義給家長一些安慰金。


所以家長沒有任何依據去提出這樣的要求,在平時裡不要把所有的事情的責任都推倒學校身上,很多問題是自身或家庭原因長期造成,而這些需要家庭和學校一起緊密配合好,才能保證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長起來。


當然這個問題到底是否真實,我們還有待求證,只是如果真的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要客觀分析,找出責任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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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堅決不賠,學生是病死的,又不是在學校受了欺負或者打壓什麼的,如果這種情況都能賠,那醫院的情況呢?是不是更得賠?

家長向學校所有60萬,這就是明明白白的敲詐勒索啊,學生心臟病去了,關學校什麼事啊?學校又不能幫她醫治心臟病,倒是家長,明知道孩子有這個病,還讓她去上學?是何居心?

所以我的觀點就是,堅決不能賠,賠了就開了一個不好的頭了,免得以後有人效仿。

就說我們學校吧,之前有學生在野外游泳,然後淹了,父母來了也是要索賠,可是這種情況怪誰呢?學校肯定也說了不準下溝下河,他們不聽,怪誰呢?完後,父母又過來鬧,想想都覺得不可思議,又不是在學校淹的,最後有沒有賠,我不清楚,但我就是覺得這樣的家人很無理取鬧。

學生因病去世的,我覺得不應該賠償。


小幸福的萌萌雷


女孩子心臟病性格是先天的吧,的確是個悲劇,但是這其中的關係還是捋一捋,不要說孩子還沒踏入學校,就算是在學校里正常學習,誰也無法保證她,不會發病,如果她在學校進行了劇烈運動,而老師在明知道她有心臟病的情況下依然沒有阻止她,那麼老師和學校就有責任。如果家長入學時沒有告知學校孩子的疾病,那麼家長要負主要責任。現實中,一般身體不太健康的學生在學校裡,哪個老師都不會讓他們進行劇烈活動的,誰也不行給自己攬事,但是孩子天性好動,也有些孩子偷偷去參加活動,老師們看到都會制止,回到這個事件中,我覺得家長告學校應該會敗訴,學校無責!


秋芊寶寶



學生因自身疾病的原因不幸死亡,沒有任何外界因素的誘導和刺激,只是在教室門口倒下的,死亡的地點與學校有關係,家長就向學校索賠60萬元,我覺得這屬於獅子大開口,實在是不應該,也實現不了!

甭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學生不幸去世,老師特別是班主任心裡都會十分難受,按照常理學生突發心臟病學校老師肯定有一個搶救過程,搶救無效是誰也沒辦法的事情。

老師和家長本來同樣是施教者,從情感上會站在相同的立場上。可現代人拿錢鬧的,由於校園安全問題讓一些家長和學校老師的關係越來越僵,生份得很。


如今人們越來越講法,有了法律意識,懂得維權了,但可惜的是不懂法。每個有孩子的家庭,都與學校老師發生關係。因為人太多了,天天什麼奇葩的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建議人們,在提出關於涉及法律訴求的問題之前,先諮詢一下有關法律人士,找一找律師,把情況如實講清楚,認真聽取一下專業人士的意見,以免弄得大家都不愉快。

錢能解決好多問題,是好東西,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能大過法律,社會上的所有事情都是有理管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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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女同學之死與學校無關,但給我們提出警示的是:如果學生在打籃球踢足球運動會中等體育運動中猝死怎麼處理?難道學校停止一切體育活動?過去學校有聯合器械,爬繩爬杆,蕩秋纖可蕩平,在江河學游泳偶有死亡,沒發生過太大矛盾。當然現法制社會,應責任分清,關愛生命,但學校發生運動中偶然死亡(非責任性),如讓學校全承擔有失公平。建議專為這項研究立法,分清責任和應補償數量,設立學校意外死亡保險,而非責任性死亡由保險或國家承擔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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