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

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全省不再新建煤电、石化、钢铁项目,已核准、已列入国家规划和已开工项目除外。

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粤东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中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珠三角地区及清远、云浮市禁止新建普通陶瓷、玻璃、电解铝、水泥(粉磨站除外)项目。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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