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制定新司法解釋 “鸚鵡案”推動法治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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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關注的深圳“鸚鵡案”,至今“餘音未了”。

今年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二審宣判,被告人王鵬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3000元。比起一審判決的5年有期徒刑,並處3000元罰金,二審量刑明顯從輕,已被羈押近兩年的王鵬,5月17日便已出獄,恢復自由之身。不過,王鵬卻未“見好就收”,7月9日上午,他前往深圳中院提交申訴狀。(《法制晚報》7月10日)

其實,向上申訴的王鵬也心知肚明,自己得到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畢竟,他被坐實販賣2只“小太陽”鸚鵡,查獲45只待售被保護鸚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屬於“情節嚴重”範圍,法定刑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審“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也是經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依法核准,並且考慮到了本案的特殊情況。

但是,從個體維權、個案發聲的法治角度看,這種貌似“死馬當活馬醫”的申訴行動,過程恐怕比結果更重要。正如王鵬妻子任盼盼所言,“他們對最終的申訴結果並不十分在意,但仍想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仍舊希望通過王鵬的案子,讓法律更合理,推動司法的進步”。申訴本來就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救濟權利,也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後防線”,當事人向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申訴於法有據,絕非無病呻吟。況且,這樣的申訴行動,也讓個案適當保留溫度,持續為立法機關和輿論公眾所關注,進而形成推動法律修繕的強大合力,這也是比個案正義更具深度的普適正義。

正是通過這起吸引輿論的深圳“鸚鵡案”,以及近年來的“大學生掏鳥窩案”“農民採三株野草案”等個案,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法規上的滯後之處,開始進入立法者的視野。據記者從“鸚鵡案”當事人王鵬代理律師處瞭解,針對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提出的審查建議,已經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備案審查室的回覆,稱“最高法回函表示,已經啟動了新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制定工作”。

這就意味著,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這一司法解釋,在實際運行了近18年後,藉由個案的推動,終於迎來了“大修”時刻。根據該司法解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僅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也包括“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儘管王鵬的這些鸚鵡並非是野外抓獲,都是人工繁育所得,但根據“擴大範圍”的司法解釋,或許可以輕判,卻難以“免罪”。

真正的“釜底抽薪”,是立法層面的改變。根據新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物種瀕危標準體系,王鵬所販賣鸚鵡僅屬“低危”,離“瀕危”尚低兩級,“馴養繁育”與“野生”也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將來的司法解釋,把“野生動物”與“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區別對待,今後類似王鵬這樣的“犯罪分子”,或將不再因為販賣等行為得咎,出現司法打擊面過大的情況,也更符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家貿易公約》等國際協議精神,以及國際動植物資源保護的時代潮流。

當然,法律也有調整的空間。根據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名錄”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後,近30年未作調整。儘管允許“人工繁育”,但程序繁瑣、關口頗嚴,根據國家林業局名單,個人可申請飼養的野生動物僅54種,鸚形目僅5個品種,且僅供觀賞不可買賣,可謂“明放實禁”。這些立法上的滯後,正是王鵬們執著申訴的目標和意義所在。

一起“鸚鵡案”,不過是法治汪洋的浪花一朵,但正是這樣的個案演繹、合力推進,點滴繪製著國家的法治圖卷,也讓我們對未來心有憧憬。(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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