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要處理好六種基本關係

一、律師與自我的關係

律師要做得堂堂正正有尊嚴,首先要明晰自身的職業屬性與價值,具備應有的使命感、崇高感、歷史感,明晰律師是什麼、為何做律師、自己做律師與眾不同或不可替代之處何在?從而在執業過程中保持應有的職業品味與社會效果。

人生只有一次,短短几十年,只能往前進而無法從頭再來。無論因何選擇做律師,都要努力對自己的選擇有一種價值認同感:律師是有益於社會、有益於歷史的事業;是上對得起先人、中對得起自己和家人、下對得起子孫後代的職業。無論因何選擇做律師,都要努力對自己的選擇有一種職業尊榮感:既要能從律師職業中找尋到生命的尊嚴與快樂,又要滿懷尊嚴與榮光地去做自己的事業。在此基礎之上,體驗生命歸屬感——溫暖,踏實。

生活不易,律師理當盡力既有“面子”有職業尊榮,又有“裡子”有職業滋潤,還能有“樂子”有職業愉悅。——但凡做律師不講規矩、沒有底線、缺乏職業自信心、沒有職業尊榮與自律的,基本上屬於跟自己關係整不清楚的。

二是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律師既是為客戶爭取利益的、戰友式的“法律僱傭軍”,也是需要從客戶處獲取利益的、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博弈者

律師當明晰客戶的訴求,理清與客戶之間關係。既要處理與客戶利益一致時的關係,也要處理好與客戶利益衝突時的關係:如律師起訴客戶索要律師費問題;如律師利用客戶案件惡意炒作的裝逼問題;如律師以具體案件推進法治進程可能犧牲客戶利益的問題;如律師如何對客戶講他們想聽的話該聽的話;等等。

律師與客戶相處可能有四種狀態:其一,事件結果好,律師與客戶相處融洽愉悅;其二,事件處理結果不盡如意,但與客戶有同舟共濟的戰友情;其三,事件處理結果不錯,但律師與客戶相處彆扭;其四,事件處理結果不如意,律師與客戶相處不順。律師無法完全左右相關事務的處理結果,但可盡力將事情做得敬業、專業,贏得客戶的尊重與信任。

對外,律師有且只應當有一個理念:如何有利於我的當事人!

對內,律師與客戶也需要親兄弟明算賬,必要時也不妨對簿公堂。

三是律師與市場的關係

商業屬性是律師職業的基本屬性之一,律師必須有效面對市場以保持職業的獨立與尊榮,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對市場進行營銷。

作為“法律騎士”,律師的營銷有一個有效性、藝術性與尊嚴感的問題。律師營銷當有尊嚴、當具智慧,律師當努力提升自身的職業素養與職業能量,不斷積累“人力資源”(即律師之“才”,包括專業技能、人生智慧、職業平臺等)、“人氣資源”(即律師之“名”,包括社會各界對律師的認同與信賴)、“人脈資源”(即以人脈關係為載體的各種社會公共資源),切實提升服務客戶、影響社會的實際能力。

以所謂“死磕”這一典型為例,至少具備三個方面的市場功能:一是吸引公眾眼球對公共權力進行圍觀、監督,為“案件造勢”;二是組成跨區域律師團隊“聯合作業”,既集思廣益,又相互提高安全係數,“抱團取暖”;三為“事件營銷”,即通過略顯誇張甚至有行為藝術特色的律師執業行為,贏得市場的關注與認同。——營銷絕非貶義詞,蓋因商業性乃律師應有之職業屬性,不必刻意迴避。

四是律師與公眾的關係

移動互聯時代,往往具體表現為律師在媒體、自媒體上如何宣傳與展示以影響公眾。律師是社會的“公共知識分子”,理應對社會公共事件和社會發展方向進行法治化解讀與引領;律師是社會的“專業知道分子”,理當以法律的專業技能服務客戶、推進社會進步。

在此過程中,可能會面臨一些律師與公眾關係方面的職業倫理性問題:例如律師可以拿正在審理的案件說事嗎?個人認為,律師應當有使客戶秘密爛在肚子裡的“定力”,原則上不應當拿正在審理的案件甚至做過的案件說事。原則上有三點例外:一是當事人理性授權而且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二是公權程序違法或對方散佈不利於當事人信息,包括公權力通過媒體對當事人的抹黑;三是媒體已經充分公開,律師在公眾知悉範圍內“說事”。——律師披露案件信息宜儘量堅持兩條原則:第一,儘可能由公共媒體作為獨立第三方報道,而非律師個人作為當事者進行自媒體發佈;第二,報道突出的是事理,而絕非突出律師個人。

五是律師與同行的關係

包括與律協、與律所、與同事、與同行之間的關係。律協、律所問題可參見拙文《職業自治論|律協應該做些什麼?》、《職業管理論|律師事務所十項基本制度及提成制反思》,此處僅原則探討律師同行如何共容及如何解決衝突。

因代表相互衝突的利益主體,律師職業原本就具備某種天然的“職業分裂性”(參見:《職業屬性論|殺光所有的律師?!》)無論因意氣之爭或利益衝突,律師間的矛盾衝突不可避免。曾有所謂“知名律師”——所謂“知名”無非有些人知道你名字而已並不代表其他——狀告同行名譽侵權,有的還成功地將對方一度送進監獄。對此類事件或許在一定程度上是見仁見智,但這對當事者自身及律師公眾形象無疑都是有一定負面影響的。另有一類律師,為塑造自身高大上的英雄形象,勝訴就通過媒體同伴蔑視、輕侮對方律師,敗訴則想方設法抹黑對方律師,亦不可取。

張思之先生稱:中國律師理當相互輝印。——希望,這能夠成為律師應有的職業倫理與本能。——令人欣慰的是,近來因律師被打、被傷害,律師群體所展現出來的團結是一種好的現象。但,太過頻繁與輕易的簽名聲援之類是否理性、妥當,值得思考。

六是律師與權力的關係

律師要懂政治,但不要有“政客”氣。

律師必然需要融入社會主流,需要與權力共容共同推進法律正確實施與社會和諧發展。而作為國家在野法曹,律師同時更應該是天然的權力監督制約者。律師不可媚權,不必為討好權力而放棄律師應有之立場。——既然做了律師,又何必費勁去說些套話、官話或基於國人對權力的本能崇拜與屈從對權力、對官員“莫名地示好”;律師不可過度迎合公眾,要在權力的無度與民粹的暴戾間建起理性的“防火牆”。律師的職業屬性具備雙重尷尬:說皇帝光著屁股需要勇氣;說百姓也光著屁股則需要更大的勇氣。

(參見:《職業屬性論|殺光所有的律師?!》)——當下現實社會環境之下,律師的堅守尤其需要勇氣與智慧。但無論如何,在雞蛋與堅牆之間,律師當永遠站在雞蛋一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