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患重病 長期入室盜竊終被抓

西寧網絡電視臺訊(全媒體記者 王麗娟)近日,西寧市城中公安分局南灘派出所轄區內某小區發生了一起入室盜竊案,案發後民警根據監控比對將嫌疑人體貌特徵在各小區內進行張貼。9月6日,民警接到某小區一群眾舉報電話稱發現疑似嫌疑人在小區內出現,民警立即趕到現場進行地毯式搜索,在小區物業保安人員的配合下,最終將嫌疑人抓獲。

在抓獲丁某時發現其腰部插有一管子,據其自稱患有肺結核病,前期一直在第四人民醫院進行治療,隨後民警到醫院查看其病例後確定丁某患有肺結核疾病,病情較為嚴重。經訊問,丁某,40歲左右,西寧本地人,因長期患病,無人照顧,又無固定職業及收入,因此通過入室盜竊維持基本生活,在審訊過程中發現其前前後後在多個小區進行入室盜竊,涉案金額經統計大約幾萬元左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丁某因患有重大疾病,不適於羈押,因此民警對丁某進行了監視居住的刑事措施,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法律小講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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