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預抵押權登記並非等於實際獲得抵押權

預抵押登記與抵押登記之間是什麼關係?債權人以債務人購買期房辦理預抵押登記為由,主張其獲得抵押權,該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定遠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定遠某銀行與被告王某、定遠某置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該案依法認定定遠某行未實際獲得涉案房產抵押權,定遠某置業公司依法對王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被告王某為購買定遠縣爐橋鎮瑤海商貿新街的兩套房屋向原告申請辦理貸款,因為其所購買房產為期房,並未實際取得房產證,原告為保障未來債權得到實現,便同王某就預購房產辦理了預抵押登記。同時,被告預購房產承建方定遠某置業有限公司該筆貸款提供保證責任擔保,后王某如願獲得貸款。后王某連續11期未償還貸款本息,截止2018年7月10日,累計拖欠貸款本息487228.36元。原告多次催要無果,遂訴訟至本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預抵押登記是一種臨時性登記行為,是將來發生抵押權變動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具有排他效力,但不等同於直接產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記;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將來能夠享有抵押權,即權利人依據預告登記享有優先設立抵押權的權利;在未正式辦理抵押登記前,債權人不能以房屋預抵押登記主張其享有抵押權,故法院對原告訴請以王某所購定遠縣爐橋鎮瑤海商貿新街兩套房產辦理預抵押登記的房屋拍賣、變賣價款優先清償貸款本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