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0元“補辦”證,得不償失被記12分、罰3000元

隨著交管業務的不斷改革,補證、換證已經變得非常簡單,但有部分駕駛人卻不願到車管部門進行辦理,抱僥倖心理,為圖方便辦假證,最終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近日,畢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四大隊生機省際執法站在對“兩客一危”車輛的日常檢查中查獲了一起危險品車使用假行駛證副證的違法行為。

花50元“补办”证,得不偿失被记12分、罚3000元
花50元“补办”证,得不偿失被记12分、罚3000元

2018年8月11日15時許,民警在對一輛牌號為渝AH**02號危險品運輸車進行例行檢查登記時,民警要求駕駛人潘某某提供相關手續 ,在對其車輛行駛證的檢查中發現,此駕駛證副證的打印字體與正證的字體嚴重不符,存在偽造嫌疑,潘某稱其是零時帶班駕駛此車,對行駛證是否偽造並不知情,通過對歷史登記記錄查詢,潘某所說情況屬實。民警隨即對危險品運輸車的另一駕駛人鍾某某進行詢問,鍾某某承認該行駛證的副證已於七月份在公司裝貨時遺失,其也聯繫公司人員進行補辦,但還沒有辦下來,為了裝載貨物方便,在看到辦假證的小廣告後,就打電話花50元“補辦”了行駛證副證。隨後民警告知駕駛人,涉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行駛證的違法行為,駕駛證將被扣十二分並降級。

花50元“补办”证,得不偿失被记12分、罚3000元
花50元“补办”证,得不偿失被记12分、罚3000元

隨後,民警依法對該車進行扣留,並要求駕駛人到車管所補辦好行駛證後到高速四大隊生機執法站接受處罰。

花50元“补办”证,得不偿失被记12分、罚3000元

普法時刻: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行駛證的(駕駛貨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駕駛人將被記12分、罰款3000元,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花50元“补办”证,得不偿失被记12分、罚30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