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律師為什麼要感恩有個好師傅

“一日為師,終身為父” ,各行各業中都有拜師,律師行業也屢見不鮮。那麼律師行業的師徒有什麼不同呢。

新律師為什麼要拜師

新律師拜師的目的是拜師能否成功的關鍵。拜師難,拜名師更難。新律師拜師的機會可遇而不可求,但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之人的。老律師選徒弟,會多方面對新律師進行考驗,資深律師一般不會輕易收徒。

新律師拜師最主要的原因莫過於老律師能為新律師提供學習機會,學習是新律師的第一要務。新律師向老律師學習知識、技能、本領的數量和質量,取決於新律師對老律師的尊重程度,尊重程度決定新律師的受益程度,新律師不尊重老師的後果一定會由新律師承擔。

案源是律師生存的根本問題,新律師拜師通常會考慮案源因素。但是,為獲取案源而拜師,是拜師路途的偏門。好的師傅一定會考慮為徒弟提供辦案的機會,但徒弟應認識到,分配案源給徒弟是師傅對自己的案源的讓度,不是為師者的法定義務。出於對師傅的尊重,即便不是師傅讓度的案源,辦理過程中也應勤於向師傅溝通、請示。

案源與獨立辦案是兩個概念。案源屬經濟範疇,獨立辦案屬業務能力範疇。新律師拜師的目標是獨立辦案而不應是獲取案源。師傅何時向徒弟提供案件是兩難問題:提供得早,不能保障徒弟的辦案質量;提供得晚,徒弟可能已無心情。無論如何,為徒弟提供機會都是師傅應當履行的道德義務。為徒弟練手提供機會,不僅包括讓度案源、交辦案件等形式,還應包括作為律師業務基礎性工作的可替代性業務,如向徒弟提供訴前論證、案頭工作、調查取證,非訴案件的盡職調查、非訴方案的論證、公益諮詢活動的機會等。徒弟實現獨立辦案,應講究水到渠成,不能急於求成。新律師一定期間內不獨立辦案是積澱能量的需要。

什麼樣的律師能成為師傅


律師要成為新律師的師傅至少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有穩定的案源——案源通常是衡量老律師資歷的世俗指標。事實上,律師的案源由多方面因素決定,律師業務水準的高下不能僅以案源為指標。但案源畢竟是律師業務的基礎和律師收入的源泉,案源是否有保障直接影響老律師的業務自信,也關乎他人對其業務水準的評價。當然,在律所分配的案源充足的條件下,老律師帶助手可不考慮案源因素。

有一定的著述——老律師具備驕人的業績、深厚的法學功底、豐富的實戰經驗,才能使新律師從內心折服。要做到這些,必要的著述和文章不可或缺。否則,老律師能為新律師傳授什麼呢?

律所文化適合新律師成長——律所建設不能沒有律所文化,新老律師間和諧的師承關係是律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很難想像沒有“傳幫帶”機制的律所會有生命力。

先進的律所文化應當促進律師師承關係的良性發展,以不斷推動律師隊伍的發展壯大。

能為新律師適當支付報酬——老律師需要幫手,但不是幫工。付費是按勞取酬的體現,對新律師而言,是公平的待遇。

不以賺錢為目的——就業界而言,律所和老律師很少有靠新律師賺錢的,新律師直接為律所和老律師創造物質利益的可能性很小。律師隊伍要發展,必然有新老律師間的“傳幫帶”和律師精神的傳承問題。對於律師隊伍而言,沒有傳承就沒有律師素質的提高;對於律所而言,沒有傳承就沒有律所的生命;對於律師而言,沒有傳承就沒有律師的職業精神。在老律師眼中,忠誠、勤勉、敬業要比服務期限更重要。忠誠、勤勉、敬業程度往往是老律師接收徒弟的先決條件。如果沒有新律師的忠誠、勤勉、敬業,再長的服務期限對老律師也毫無意義。律師職業與體力勞動不同,幫手的作用對老律師的意義不大,服務期限的作用體現的是對老律師象徵性的心理支持。對師傅而言,忠誠、勤勉、敬業直接的外在表現是能吃苦而不附加條件。新律師具備了能吃苦的品質,再與適當的服務期限相匹配,老律師必會欣然收徒。

老律師是律師行業的稀缺資源。能帶徒弟的律師的從業期至少應為 7年以上,扣除不能帶徒弟的、不想帶徒弟的、已經帶了徒弟沒有精力再帶的,可帶徒弟的老律師少之又少,需要師傅的新律師卻不計其數。因此,能夠順利拜師的新律師在起步階段就已經是律師行業的幸運兒了。

如何構建和諧的師承關係


師承關係不是經濟關係,不是合同關係,它更接近身份關係,其中不可避免地會融入師生間的情感因素,沒有情感的師承關係是不能維繫的。

良好的師承關係,一定會保持師徒間的默契交流。最密切的師徒關係莫過於師傅“手把手”地教授徒弟,資深律師時間保貴,能夠“手把手”地教授徒弟的師傅是天下最最難能可貴的師傅。徒弟應正確看待師傅對徒弟給出的否定評價和意見,師傅的否定評價和意見必不可少,是徒弟通往捷徑的不二法門。沒有師傅否定的評價和意見,徒弟不會進步,師承關係不會可持續發展。

新律師的服務期間不會一成不變,其長短取決於新律師對自己的定位。想成為什麼樣的律師、想把自己定位在一個什麼樣的平臺上,決定了新律師獨立執業的期待時間。一般而言,從事訴訟業務,服務期間相對要短,大約3至5年即可;從事非訴訟業務,服務期間相對較長,一般需5至7年。從事非訴業務,一般不應越過訴訟業務這一階段。有了訴訟業務階段的磨鍊,新律師對於非訴業務所要規避的法律風險會看得更清楚、更直觀。

老律師和新律師都不應迴避師承關係的質量評估,並應時時加以修正。若一段期間老律師持續為新律師大量分配案件,或者新律師已承辦老律師的大量業務,則可被視為新律師能夠獨立的標誌——到分手的時候了,老律師開閘放水,新律師融入法律服務大潮。

律師的師承關係沒有法律教科書述及,也沒有法學院校教授,它需要新老律師共同感悟。

最後,讓我再說一遍,感謝我的恩師,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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