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房子算誰的?

自從各地的房地產市場“限購令”出臺後,有很多的人失去了購房資格,因此就有很多人,動起了歪腦筋,借用有購房資格的人名義購買房子,可以變通,繞過限購的限制。但,借名買房,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比如,房屋價格上漲,名義產權人反悔,認為是借款,房屋價格下跌,出資人反悔,也認為是借款,發生意外情況,出資人或者名義產權人去世了等等,現實中的情況是五花八門。那麼,借名買房,房子到底算誰的?現在我們通過律師親自辦理的一起案件瞭解一下。


借名買房,房子算誰的?


1.

案件經過

2001年3月,原被告協商一致同意原告借被告之名購買位於上海xx號房屋。2001年4月,被告按前述約定與項目部簽訂了《社員集資建房協議》,原告支付了首付款30萬元,貸款69萬元,且貸款已還清。2002年5月,項目部向原告交付了房屋。2001年6月,雙方簽訂借名買房性質的承諾書,約定原告借被告之名購買,房屋產權歸原告個人所有,全部購房款由原告承擔,原告需要進行房產過戶時,所交費用由原告承擔,被告無償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自房屋交付之日至今,訴爭房屋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居住使用。2005年10月,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成,並由原告持有。2011年4月以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其辦理訴爭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但是被告均予以拒絕,故2018年10月訴至法院。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材料後,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並向法院提出三點抗辯。

第一,原告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依據書寫的承諾書提起債權請求權之訴,2011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訴訟後自己撤訴了,此後未向被告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已過;

第二,涉案房屋為經濟適用房,因此承諾書違反《行政許可法》及《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第三,承諾書並未實際履行,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款項收據、交易發票、產權登記,均顯示為被告所有,不動產應以登記確定所有人,原告要求被告配合辦理登記,沒有事實依據。

2.

律師分析

在本案中,本律師代理原告。律師認為,《承諾書》加上產權材料原件、支付購房款的銀行明細、使用房屋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票據,可以明確確定購房款的來源是來自於原告,房屋也一直由原告居住,被告從未向原告主張過任何的租金等費用,因此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成立借名購房合同關係,原告系借名人,被告系出名人。基於借名購房之基礎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原告作為實際購房人要求被告協助其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請求正當,涉案房屋的原購房合同系在2008年4月以前簽訂,該房屋目前已經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被告應當依約配合原告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對於被告主張的違反《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規定,這是部門規章,並不必然導致雙方的合同無效。至於被告主張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因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具有明顯物權性質的債權請求,不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3.

法院判決

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配合原告將位於xx號的房屋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4.

律師提示

借名買房存在極大的交易風險,建議慎之又慎。在實踐中,決定借名買房時,很多人了為明確房子的歸屬,會簽訂相關產權協議,但是簽訂協議就萬事大吉了嗎?現實往往比想象更加複雜,更加戲劇,比如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或是遭遇其他變故,名義產權人涉及夫妻關係、離婚,單位集資購房的、普通商品房、公租房轉讓的、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繼承人之間的矛盾、配偶之間的等等,時間跨度大,這個時候可能會變成有理說不清,因為小糾紛錯失自己的權益的。因此,遇到問題時,首先要有證據意識,其次,獲得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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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房產律師,您身邊的房產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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