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到底靠不靠譜?最高法終於明確了

出於規避購房資格等目的,這幾年借名買房增多,導致糾紛不斷。從審理情況看,借名人比出名人承受更大的經濟和法律風險。在"借名買房"的案例中,雙方大多存在存在“借名買房”協議,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訴爭房產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關款項等實際由借名人支付的,則可認定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屬於代持有性質,房屋所有權不歸出名人所有,而應歸借名人所有。

例如:方某擬購買自己家附近的單向公寓一套作為投資,方某家本來已經購得一商品房在年前當作婚房使用,考慮到第二套房屋首付比例的問題,想叫其表妹馬某幫忙,以其表妹的名義買房,碰巧其表妹馬某大學畢業來方某所在城市找工作,方某為其表妹解決了工作問題,並一直住在方某家,馬某沒有多想就同意了。

過了許久後,方某與其表妹書面約定買賣房屋的情況後,方某持馬某身份證明到房產公司買房,以馬某的名義簽字簽訂了合同,並以馬某的名義向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由方某每月支付按揭款,房屋也由方某負責出租給了他人。後方某表妹因故回家,一直未回。

現方某想賣掉其購得的房屋,但必須要馬某簽字,方某與其表妹聯繫,表示了自己的想法,只要將房子賣了,方某願意為馬某支付來回的路費,並給馬某一定的酬謝,但馬某現因經濟困境,提出了過高的要求,為維護自己的權利,方某找到了本律師,主張要回其房子。

“借名買房”到底靠不靠譜?最高法終於明確了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事例,提出如下建議:

1、借名買房存在極大的交易風險,建議慎之又慎。根據《物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房屋等不動產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當事人如要在訴訟中推翻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證明標準極高。所以,雖然本案中作為實際出資人的原告贏得了訴訟,但也是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收集各種證據,這些證據不僅要證明存在合意借名買房的事實,而且要證明實際支付房款的事實,承擔巨大的舉證責任,稍有不慎即有可能敗訴,導致房財兩空。

2、鑑於當前房屋價值巨大,不是萬不得已不要借名買房。不論借誰的名義購買房屋,都建議委託專業的律師起草借名買房協議,約定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保存全流程的證據原件,包括但不限於首付款匯款單、按揭還款單、完稅證明、登記費用繳納證明等。如首付款是以

出名人的名義繳納的,在向出名人匯款時,一定要備註匯款用途“代本人(借名人)支付購房首付款”

3、借名人符合過戶登記條件時,應及時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預防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在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條件時,應及時佔有使用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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