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志願者倒賣生活物資,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前兩天,有網友發帖稱,在武漢的江漢區,10元一斤的政府儲備冷凍肉,居然有志願者倒賣賺差價。原來這個所謂的志願者是假冒的,是某小區的居民鮑某,他向其他居民稱自己可以購買平價肉,然後由一個真的志願者將他拉入社區群裡面,為了方便居民團購,社區為鮑某發了志願者服裝,發放了小區出入證明。後來鮑某自己建了群,拉了近300名業主進去,其中有160餘人參與了他組織的團購。他將採購的生活物資,加價賣給業主。

顯然,鮑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並且,社區裡面,也有可能“不乾淨”,我們本文分析一下。

假冒志願者倒賣生活物資,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是詐騙還是非法經營?

《刑法》第225條規定了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情形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違反國家在疫情期間關於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鮑某在疫情期間,倒賣生活物資,涉嫌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處3至10年,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問題是,前面鮑某的行為,屬於詐騙還是非法經營呢?鮑某冒充志願者,建立微信群,向小區居民倒賣生活物資。居民以為他代表政府在銷售生活物資,以為他的價格是正常的,大家都在他那裡高價購買生活物資。鮑某的行為,同樣涉嫌詐騙罪。

假冒志願者倒賣生活物資,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何處罰?

我們可以看到,鮑某的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犯罪,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具體哪個罪名比較重,要看他的犯罪數額,筆者認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比較合適。

詐騙罪主要有3檔刑罰:1、數額較大的,最高判3年;2、數額巨大的,判3至10年;3、數額特別巨大的,10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司法解釋,3000元至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3萬元至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3000元至1萬元以上,是什麼意思呢?由於我國每個地方的經濟水平不一樣,司法解釋允許每個省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在3000元至1萬的範圍內,設定數額較大的標準。此次事件發生在湖北省,數額較大起刑點為5000元,數額巨大的起點為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50萬元

假冒志願者倒賣生活物資,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能否免除處罰?

如果鮑某最後構成詐騙罪的話,實際上他有可能免除處罰,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也就是說,如果鮑某詐騙數額在5萬以下,全部退贓的話,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公眾疑問

我們分析了鮑某的相關行為,他冒充志願者去倒賣生活物資,固然涉嫌犯罪,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還存在其他疑問:

1、社區為什麼會把志願者衣服給他?

2、政府的平價冷凍肉,為什麼他可以拿到?其他居民拿不到?

根據報道,已經有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希望這些問題也可以查清,別給我們的志願者抹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