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孫楊抽血的護士到底有沒有違法?如果被起訴的話,會被處罰嗎?

在孫楊這次事件中,護士有證但異地去抽血到底違規不違規?北師大法學教授說護士涉嫌違法,“有可能”會坐牢,真的嗎?我們分析一下:

1、先看《護士條例》規定

護士取得執業護士資格後需要註冊才能執業,註冊在哪個醫院或者診所,就是所謂的“註冊地”。那麼,《護士條例》中規定護士必須在執業註冊地執業嗎?翻遍整個《條例》,都沒有找到這麼一條,只有一條關於執業地範圍的,是規定醫療機構的: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一)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這一條不是規定護士的,也就是說,《護士條例》從來沒有規定護士執業地點以外從事執業活動會受到任何處罰!

2、配合反興奮劑機構給運動員抽血是護士執業活動嗎?

通過諮詢我的律師朋友,加上我自己的判斷,我認為給運動員抽血根本不是執業活動,因為:

(1)執業活動指的是對病人進行各種診療活動,首先,運動員不是病人,其次,僅僅是抽血,並沒有發生任何診斷或者治療活動,因此

不是針對病人的診療活動,所以不屬於執業活動。

(2)我的律師朋友認為護士配合反興奮劑機構(行業團體)去抽血屬於工作人員執法活動,根本不是執業。

給孫楊抽血的護士到底有沒有違法?如果被起訴的話,會被處罰嗎?

3、看看在仲裁庭上的對話

WADA律師問北師大教授:在中國,護士配合中國反興奮劑中心進行給運動員抽血都屬於非法嗎? 北師大教授回答:這個需要分情況。看看,是不是違法,還得看情況呢!


給孫楊抽血的護士到底有沒有違法?如果被起訴的話,會被處罰嗎?

4、反興奮劑機構給運動員抽血一定需要護士抽嗎?

實際上不論是《世界反興奮劑條例》,還是《中國反興奮劑管理辦法》,都沒有直接要求護士來抽血,只是說明必須由授權人員採集血樣,即使在《ISTI血樣採集指南》中也沒有說一定是由護士從抽血:《ISTI血樣收集指南》第2.5條意為 “採樣人員中的每一位個體需受培訓並被授權以實施其各自分配的職能”。 而且這個還不是具有強制性的。人家在前言中就聲明,本指南不具有法律效應!就相當於一個行業推薦標準,用不用都行!

給孫楊抽血的護士到底有沒有違法?如果被起訴的話,會被處罰嗎?

所以根本沒規定必須由註冊的執業護士抽血,拿護士異地執業說話,毫無根據。也就是說,只要保證衛生的前提下(比如抽血前消毒、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一次性採血針),誰來抽血都無所謂,運動員自己抽也行,甚至派個殺豬匠來抽血也行,當然派護士抽血就是為了保證抽血安全、衛生。

綜上所述,護士離開執業地點配合反興奮劑機構給運動員抽血,不屬於臨床診療活動,屬於行業執法活動,根本不存在非法執業一說,退一步說,即使去異地給患者打針治療,屬於診療活動,《護士條例》中也沒有明確的懲罰措施,反而受懲罰的是醫療機構。

所以說人家護士給運動員抽血是非法、有可能坐牢,純粹是恐嚇、胡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