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廣告承諾贈送代金券,消費者一怒上法庭 廣告不說清,顧客獲賠償

不按廣告承諾贈送代金券,消費者一怒上法庭

廣告不說清,顧客獲賠償

商家打出廣告承諾進店消費送代金劵,可最後卻找理由沒有履行,一位較真的消費者將該商家告上法庭。昨天是“消費者權益日”,記者從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認為商家廣告給消費者帶來誤解,最後經過調解,商家向消費者道歉並賠償325元。

2019年11月1日,顧客海某在一家火鍋料理餐廳吃飯,店門口懸掛的廣告牌上寫著:“到店吃大份乾鍋翅,送價值58元代金券;到店吃中份乾鍋翅,送價值38元代金券……”,同時店內電子屏幕也在滾動播出該廣告內容。海某點了一箇中份乾鍋,結賬時,海某向店家索要代金券,但服務員以海某未消費其他配菜為由拒不贈送代金券。海某與店家交涉無果,遂訴至宛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店家賠償人民幣500元,向自己賠禮道歉,承擔訴訟費。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店家對海某道歉並當場支付賠償款325元(含訴訟費)。

宛城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張治菊解釋說,本案中,店家認為其他顧客在消費時都點了配菜,海某不點配菜所以沒法送優惠,而服務員也做了解釋。但根據海某提供的海報和電子屏幕廣告,並沒有顯示“需點配菜”的附加條件或友情提示,這就導致了消費者認為就是“吃一鍋,送一鍋;吃中份乾鍋翅,送價值38元代金券”。

法官認為,作為面向大眾消費的商家,應當在策劃這個活動時把所有的想法或條件都明確、具體表態出來,讓一個認字的人,甚至小學生一看都能理解明白,而不是再借助於服務員的口頭解釋。況且,店家一直沒有提供服務員向原告解釋的證據,根據原告的訴說,一直到向店家要代金券之前,沒有任何人告訴他需要點配菜。

據此,店家既然在門店有贈送代金券的營銷廣告,就應該按照廣告承諾向消費者贈送。該廣告雖然不是純粹的虛假宣傳,但確有讓人誤解的表現。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應依法賠償原告500元。鑑於原告消費數額較小,經調解,店家當場支付海某賠償款325元,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最後法官提醒,作為經營商家,宣傳活動的標語,一定要把所有的想法和要求都寫清楚,防止引起誤解,以免引起爭議或訴訟。(全媒體記者 王勇 通訊員 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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