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姐”拐賣大學生並協助丈夫強姦被拐賣婦女,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

】女生小慧是一名大學生,今年18歲,剛上大一,坐火車回家的時候錢包被偷了。現在已經晚上3點鐘了,小慧坐的臥鋪回來的,剛下火車,著急的小慧遇到了自稱是梅姐的女子,大概40多歲。梅姐說她正好順路可以將小慧帶回家。小慧看梅姐一臉和善,連忙說謝謝就上了梅姐的麵包車。上了車之後發現,司機另有其人(後來證實是梅姐的丈夫)。車走了一會,突然間停住了,男子說車沒油了,堅持不了多久了。梅姐一臉無奈問自己家到了沒有,並勸說小慧在自己家裡住一夜,明天送她回家。小慧非常無奈,但是也沒有辦法,跟著梅姐進了一個小衚衕裡。誰知道剛進屋,就被這個司機拉到一旁強姦了,而且還有梅姐在一旁幫忙。第二天,小慧被梅姐以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50多歲的張某,後由於小慧苦苦哀求,張某到公安自首,案發。

“梅姐”拐賣大學生並協助丈夫強姦被拐賣婦女,如何評價此案?

梅姐到案後,民警問她為什麼要讓他丈夫強姦所拐賣的女子時,她說:一般被強姦的女子就會比較聽話了,不會大吵大鬧了,有利於後面能夠順利賣掉。

“梅姐”夫婦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梅姐夫妻兩人在拐賣婦女上沒有任何的疑問,從整個過程而言,顯然是兩人共謀共同犯罪。因此兩人構成拐賣婦女的基本犯,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兩人能否構成拐賣婦女罪的“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加重犯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 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姦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姦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梅姐作為其丈夫強姦的策劃者,其雖然並沒有實施犯罪,但是其可以作為強姦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依然可以構成強姦罪。

根據上述分析:“梅姐”夫妻構成拐賣婦女罪的加重犯,應該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收買人張某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梅姐”拐賣大學生並協助丈夫強姦被拐賣婦女,如何評價此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罪。

《刑法》241條的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對241條的第六款進行了修改,將有上述行為的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顯然對本條修改的規範目的在於對所有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張某本身行為已經構成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但是其沒有阻礙小慧返回居住地,可以從輕處罰,又因為其有自首行為,可以從寬處理甚至免除處罰。

“梅姐”拐賣大學生並協助丈夫強姦被拐賣婦女,如何評價此案?

結語:本案中的“梅姐”夫婦拐賣並強姦所拐賣的婦女,應予以嚴懲,尤其她的一番話更是證明了其犯罪惡意極深。而張某因為法制觀念淡薄所以才收買婦女,後來因為其積極投案才得以破案,建議對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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