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離婚轉移財產逃債?這個主意還是不打為好

【案件回放】2019年7月,吳良兵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令撤銷兩被告於2018年12月協議離婚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中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原告訴稱,其與被告麻茂坤有買賣合同關係,兩被告原系夫妻。2014年4月,被告麻茂坤因承建浙江大奧義烏機場路拓寬安置工程項目需要,與原告簽訂《買賣合同》購買建築模板、方木等,因被告欠原告貨款,原告起訴後,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約定分期支付貨款。但到期後,被告麻茂坤未按約支付,原告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兩被告已於2018年12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第三條財產分割約定:女方婚前購置的杭州市錢塘人家XX1號房產、蕭山區百瑞商場XXX2號房產、縉雲大橋南路XX3號店面歸女方所有。原告認為,被告麻茂坤在協議離婚時放棄分割共有財產,其行為損害了作為債權人即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當庭質證,依法判決:撤銷被告麻茂坤、邱瑞雲於2018年12月7日協議離婚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中第三條財產分割的約定,債權人撤銷權的範圍以原告吳良兵對被告麻茂坤享有的債權(貨款95萬元及律師費、違約金、訴訟費等)為限。

借離婚轉移財產逃債?這個主意還是不打為好


【恆略論法】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律師表示,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本案中,經法院調解確認,截至2019年6月10日,被告麻茂坤尚應支付吳良兵貨款95萬元及相關費用,在2018年11月30日前未履行支付義務,並於2018年12月7日與被告邱瑞雲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其應享有的份額以離婚協議書的形式無償轉讓給被告邱瑞雲,致使原告的上述債權未得到全面履行,損害了債權人吳良兵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請撤銷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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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律師提醒:債權人發現債務人通過離婚的方式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時候,必須要能夠第一時間去採取相應的方法來維護,通過法律保護好自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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