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平頂山市入境人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關於進一步加強平頂山市入境人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關於進一步加強平頂山市入境人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我市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現就加強我市入境人員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所有擬從境外入平人員,需在出發前48小時向目的地縣(市、區)疫情防控部門主動報告行程(包括境外入境航班、入平時間、乘坐交通工具等)和身體健康情況,並自覺配合落實隔離觀察措施。持因公護照人員由派出單位負責報告,持因私護照人員由其本人或在平親屬負責報告,有工作單位的,其單位也應第一時間掌握情況並進行報告。未提前報告人員入平後一律實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相關費用由派出單位或本人負責。

二、對所有邀請、接待、聘請境外人員入平的單位,應提前48小時如實向所在縣(市、區)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境外入平人員情況,並負責提供場所,實施隔離措施。

三、境外入平人員抵達居住地後,原則上由所在縣(市、區)負責對其實施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確有特殊原因不適宜集中隔離的,要明確專人負責監督實施居家隔離並做好生活保障。出現發熱或呼吸道症狀的人員,應立即送醫療機構就診。

四、對不如實申報行程和居家隔離期間違反隔離觀察規定的,一律採取集中隔離觀察措施;其中不如實申報相關信息的入境人員,除自行承擔集中隔離直接費用外,對其因隱瞞行為而產生的其他相關費用承擔連帶責任;對遲報、漏報、瞞報、不報境外入平人員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五、廣大市民發現境外入平人員不如實報告或不遵守相關隔離措施的,可向各級防控機構舉報,按規定予以獎勵。平頂山市疫情防控指揮部舉報電話:2663124。


平頂山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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