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合葬”,什麼情況下不行?


“父母合葬”,什麼情況下不行?


夫妻合葬,自古就有。《詩經--王風--大車》中寫了一個女子要和她的情人私奔,發誓:“谷則異室,死則同穴。謂予不信,有如皦日”。《禮記--檀弓》有:“孔子既得合葬於防”。是說孔子將自己的父母合葬在“防”這個地方。《漢書--衛青傳》載:“青薨,與平陽公主合葬”。漢樂府長詩《孔雀東南飛》中有:“兩家求合葬,合葬華山傍。東西植松柏,左右種梧桐。枝枝相覆蓋,葉葉相交通。中有雙飛鳥,自名為鴛鴦,仰頭相向鳴,夜夜達五更”。這些經典記敘說明,自古以來,夫妻合葬就是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一般事項,是禮法制度和宗法制度的重要內容。

合葬需要子女來操作,但子女更多地考慮自己的情感需求,這樣就會造成“父母合葬”不一定是“夫妻合葬”。這就出問題了。因為夫妻合葬的禮法依據和律法依據都是婚姻關係,而且是現時的和即時的婚姻關係,不是既往的婚姻關係。換句話說,父母的婚姻關係和家庭生活關係狀況是衡量能否合葬的法定理由和基本依據。

以父親為參照來說,有再婚和續娶的,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再婚是指離異後再娶,前任還在;續娶是指斷絃後再續,前任死了。

(1)再婚續娶前無子女的,去世後,再婚的夫妻合葬,前任不合葬;續娶的夫妻合葬,前任可以參與合葬,因為續娶的前任是在夫家死的,為原配。

(2)再婚和續娶前有子女隨父的,去世後,續娶的夫妻合葬,原配合葬;再婚的夫妻合葬,前任不合葬。因為長子為喪主,是原配生的,所以,原配的位置優於續娶。

(3)再婚和續娶前有子女隨母的,如母未再嫁,子成年後認祖歸宗,母去世可以與父合葬;但如果父再婚,母亦再嫁,不管再嫁母有無子女,均不得與前任合葬,應當與現任合葬。

從母親方面來說,有再嫁或改嫁的,也應當區別不同情況:

(1)父死母改嫁或者母離異後再嫁的,之前無子女,父母去世後不合葬。

(2)父死母改嫁或者母離異後再嫁的,之前有子在父系家庭生活,父母去世後不合葬。

(2)父死母改嫁或者母離異後再嫁的,之前有子隨母生活的,子成年後應當認祖歸宗,但父母去世後,不合葬。

父母合葬,是喪事活動,也是祭祀活動。這在古法禮儀上是有規定和要求的,是有文本依據的。如果你認這個禮法,就應當遵守禮法的設定的規矩。

祭祀活動的核心內容有兩個基本點:一是血緣關係,二是家庭關係。血緣關係是指父系血緣關係,核心是親子關係。家庭關係是指家庭倫理關係,核心是夫妻關係。祭祀以男性為承繼系統,男女一體,女性作為男性的補充。按宗法倫理,男人成年後,應當子承父統,延續香火,父親的妻子是嫡母,宗法位置高於自己的親生母親,一旦母親脫離父親家庭,即已失去在父親家庭的祭祀位置,母死後的祭祀位置在再嫁家庭。兒子隨母改嫁生活的,成年後必須認祖歸宗,父親的妻子是嫡母,即親母,親生母親在法理上與父親家庭已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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