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弄丟5955元寄件賠6倍郵費?法院:照價賠償


快遞弄丟5955元寄件賠6倍郵費?法院:照價賠償


  3月14日,湖南高院向社會發布湖南法院2019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引導消費者積極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提示廣大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營造良好市場秩序和消費環境。

  記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案例涉快遞業務糾紛,快遞公司將寄件弄丟卻只按郵費6倍賠償的行為,被法院否定,並認定構成根本違約,應當照價賠償。

  這起案例的基本案情是,2019年2月15日,湖南某物流公司韶山營業部職工到譚某辦公室取走高仿油畫《送子還鄉》,寄往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海王子假日酒店,收件人為酒店董事長,郵寄費、包裝費共計60元。寄件後,譚某僅收到郵寄發貨單的照片,未與物流公司簽訂書面郵寄協議,也未收到其他單據。寄件二十多天後譚某得知收件人未收到油畫。另查明,高仿油畫《送子還鄉》由貝羅修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製作完成,價值5955元。

  法院認為,物流公司接受譚某的郵寄委託並收取相關費用,雙方之間成立郵寄服務合同。物流公司作為提供快遞服務的一方,負有妥善保管並將快件安全送達指定收件人的義務,現郵寄件在郵寄中丟失,物流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對郵寄物丟失的賠償問題未作約定,且物流公司未提示譚某貴重物品應保價,亦未特別申明賠償限額,故對該物流公司辯稱賠償限額為郵寄費六倍的意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由某物流公司韶山營業部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譚某5955元。

  湖南高院認為,該案的典型意義是,現實生活中,因郵寄服務合同所涉及的標較小,所以物流公司提供郵寄服務一般都未與消費者簽訂書面郵寄服務合同,合同通常採取口頭、實際行為等變通方式。物流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丟失貨物的現象並不常見,但一旦發生,顯然屬於物流公司根本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物流公司以其單方提供的“保價條款”來約束消費者的理由明顯不能成立,因為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物流公司也未告知消費者存在該“保價條款”,故該條款對消費者不產生效力,物流公司應當按照丟失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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