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靠譜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靠譜

李雲亮論建築物區分所有(續2)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靠譜



我節前發了兩篇簡短的、關於物權法學的對話。對方是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兼副秘書長王雷博士。我與他說話,目的是交流更深層次的研究心得。


我寫“業主公理”,宗旨為求建築物區分所有之權利圓滿的道理。“業主公理”寫給業主知識階層,圖謀智識的共鳴。


中國的業主(含至親)可能四分之一受教大學以上,屬於知識階層。大學繼續中學各種知識,始終要求學子懂得邏輯自洽、概念準確。中學有平面幾何,五個公理無可爭辯地奠定了整個平面幾何邏輯體系。平面上任意兩點可引且只可引一條直線,該直線可以任意延長——這些公理無可爭辯。由公理,又可引出不容爭辯的定理(事理)。


討論建築物區分所有,能否找到共同認可的、無可爭辯的基礎性公理,能否導出不容爭辯的業主權利圓滿的事理?我認為,能。因為經典物權法學本來就有這個理論基礎。於是,我寫“業主公理”。


建築物區分所有制度設計立足於物權法。物權法的根本是所有權。那麼,需要什麼條件可使所有權達到無可爭辯的公理狀態,這是首要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眼下“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靠不住。這個問題,現在不能只靠一些口舌伶俐的物權法專家自說自話。因為,從根本上說,我國現在的物權法學齡還短,並不可靠。


何以見得我國物權法學齡還短並不可靠?


學齡還短是指,中國內地物權法學自1949年荒廢至1978年,廢盡民國老學者,最後連法學院都沒了,解散教師隊伍,經典物權法學斷檔三十年。1978年重開高考招生,油印教材,匆忙摸索丟掉的知識。到了2005年,1983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的新學者尹田教授詼諧地說,在我國制定物權法時參與討論能夠心裡不發慌的、在那裡敢發言的沒有幾個。孫憲忠老師一定是其中一個心裡不發慌的專家。


2005年5月9日,1984年畢業於西北政法學院的新學者孫憲忠教授在中國政法大學作《物權法的疑難問題》學術演講:


“1995年我從國外回來開始寫《德國當代物權法》的時候,發現在物權法這個論題上國內沒有對話者。”


孫憲忠教授接著演講:“那本書的後記裡記載了我當時的心情:一般來說作者寫完一本書都有一種解脫感,可是我當時完全沒有解脫感,反而心情很沉重,因為我清楚地看到,當時我國物權法‘研究’還處於欠缺真正研究的現狀。這種情況到現在已經有了變化,但是進步不是很大,我們還是缺乏這一方面的專家。……在物權法制定時幾乎沒有幾個人能說幾句真的有水平的話。問題出在什麼地方?這一點值得大家思考。”(《社會科學論壇》(石家莊)2006年1上期第94~117頁)


到了2007年,時間之短,中國內地就完成物權法立法。這個《物權法》整體有多高水平?學術時間之短可作評判尺度。這個《物權法》令人心慌之處,首當“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設計。它根本無法有效解釋和解決自1981年以來商品房業主面對的諸多不公平。說物權法學術時間之短,其匆忙程度,連批判物權法學標新立異之怪,都沒時間討論。


2000年前後討論物權法草案,當時學術場面很壯觀,物權法新學者群起著書立說:有以英美法財產“一物多權”修改物權法“一物一個所有權”者;有用英美法財產“權利束”之諸權平等變革物權法“所有權”權能不平等者。這些新學者急成大業,滔滔不絕。


自1978年到2007年,憑這三十年蹣跚學步,一些內地新學者想修改經典物權法邏輯體系,理論上可見其邏輯無法自圓其說(邏輯不自洽)。邏輯不自洽的立法後果,比如“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漏洞百出。不過,新學者忽悠LF機關還是很容易達到目的。因為LF機關不懂學術。不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就用“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以此表示知道誰的權利即可。


(未完待續)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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