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人士認為,郭偉鵬能判多少年?應該受到什麼制裁?

智竅


必須死刑,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誰還會遵守規矩,這種人必須殺一儆百。


海納百川43428066


大實話:這種情況已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至少是3年起步。

對於郭偉鵬事件,我想大家應該都非常地熟悉了,而從法律層面來說,郭偉鵬的行為已經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了,根據法律規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那至少就是三年起步,如果情況嚴重,甚至是可以死刑。

然後,我們再來結合相關法律來具體說一下,法律條文概述如下:

一般來說,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就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等產生威脅或者損害,此類事件的後果往往不可預知,有不確定性。一旦符合這個條件,就可以認為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就應該依法嚴懲。

而就郭偉鵬的情況來說,簡直就是完美契合,首先就現在的疫情來說,我們都知道冠狀病毒是對所有人都有威脅的,郭偉鵬作為成年人也有責任和義務知道這些。而其非但在意大利疫情最嚴重的時候去了意大利,並且在回國後還不積極上報自己的境外旅遊路線,更甚至是在覺察自己有發熱症狀之後,還私自購買退燒藥降體溫,以躲避檢查。並在此期間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這已經很明顯威脅到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然後就財產損失來說,現在鄭州市因為這件事又開始進行全市範圍內的消毒,很多企業也因此再次停工,很多人也因此再次開始為期14天的居家隔離。這就是真金白銀的經濟損失,說現實一點,我今天停工在家,就是因為郭偉鵬引起的。而像我一樣的人鄭州至少也得上百人吧。這顯然是也對我大多數人的財產產生了損害。

所以,郭偉鵬的行為已經是非常符合危害公共安全,並且是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故意的。判三年都是輕的,如果因為有人因他感染死亡,那就是直接判他見祖先,這也不為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說實話,最近幾天鄭州人快瘋了,好不容易鄭州全面解封,社會發展已經趨於正常,但在某一天,卻又突然被封禁,鄭州人民重回“坐月子”過程,關於鄭州被重新管控這件事,還要從一場球賽說起。


郭偉鵬是鄭州人,同時也被我們鄭州人親切地稱為“毒王”,毒王憑一己之力顛覆了鄭州人民的生活,可以說他是此次事件的“真兇”,同時它也在鄭州家喻戶曉,說實話,此次發生這種事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國家對境外人員管控不嚴,還有就是郭偉鵬自身的僥倖心理。

法學人士認為,郭偉鵬能判多少年?應該受到什麼制裁?目前郭偉鵬的事還沒有真正調查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郭偉鵬一定會付法律責任,因為他沒有到社區報到並參加隔離,這就是郭偉鵬的責任所在,如果要說真正判多少年,目前還沒有一個準則。


如果說是郭偉鵬故意隱瞞病情,並且在沒有報備的情況下四處亂竄,那麼這個責任就很大,同時它很有可能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畢竟危害了公共安全罪,這個責任非常大。
如果說郭偉鵬對自身情況並不瞭解,並且也不知道回國要去社區報道,這屬於不知情的情況下,這種雖然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判刑時間會低於5年,所以說,目前的調查結果決定了郭偉鵬需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不管結果如何,毒王都要承擔責任。


達人陳可可


不出意外郭偉鵬的行為最終頂格判罰也最多是7年左右的刑期,原因在於:

郭某鵬的行為目前涉嫌的是違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即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個罪名在刑罰上面頂格判罰也就是7年的刑期左右。從犯罪形勢來看,郭某鵬隱匿國外旅居的事實,沒有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造成大面積人員隔離,影響鄭州市整體疫情的零增長趨勢,還有大量的企業復工停滯,可以說因為郭某鵬個人的行為給當地帶來的影響以及經濟損失確實不可估量。

所以可以說郭某鵬的行為導致的危害後果較為嚴重,按照該罪名進行處罰最終的量刑結果最多也就是7年,不得不說這和其帶來的社會危害影響確實不相匹配。作為成年人而且是一名輔警的情況下理應遵守防疫政策,不應懷有僥倖心理,導致當地的防疫控制一夜回到解放前,實則害人害己。


麋鹿說法


鄭州這一個球迷為了看一場球,坐著飛機跑了三個國家,途中經過了意大利地區,因為意大利的疫情非常的嚴重停賽。這個球迷又去了法國,最終回到了我國北京地區,然後又坐高鐵回到了鄭州,又做了公交等等。此人在回到鄭州以後隱瞞了其經過意大利,特別現在意大利是一個疫情的重災區,全球最嚴重的一個國家。

本來鄭州應該疫情防控的措施非常到位,並且多天沒有出現冠狀病毒疫情,這一下子出來一個“王炸”,使得鄭州地區的疫情一下緊張起來。通過對這個球迷的接觸人群的調查,現在已經追蹤到3萬多人與此有過一臂之交,並對這3萬多人進行全部的隔離。按照每人一天100元來計算,這樣一天就需要300多萬元的費用,至少14天的隔離期就是4200萬元的費用。再加上調查人員的費用,如果說在出現了冠狀病毒疫情感染者,那治療的費用就更高了。

對於這個鄭州的球迷的所作所為,已經是故意的散佈冠狀病毒疫情,這是嚴重的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必須採取強硬的措施。根據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罪的起步條件就是最低三年,但牽扯到影響面非常的廣,這社會影響非常的壞,至少判他個10年不為過。因為作為一個在事業單位上班的人員,對國家的這一點法律知識是非常瞭解的,而且現在全國人人參與冠狀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可以說做到了家喻戶曉。畢竟已經經過了50多天的時間,對冠狀病毒疫情也沒有宣佈解除,這的確是明知故犯的行為。

本來鄭州的企業大部分已經復工,學校也在準備的補血當中,可是因為這個球迷的惡性行為,以至於好多企業因此而被迫停業,主要是設計的面太廣了。尤其在坐公交的時候接觸的人群太多,而且還很容易的在鄭州的大街上行走,並且又到了花卉市場去溜達了一圈。這也說明了一點,鄭州對於外來人員的管控措施有所 欠 缺。

我們這邊只要是出過省的人員,不管是哪裡的人,回來必須在家自行隔離14天的時間也不管有什麼健康證明等等。如果說自己意志力不強,不願自己進行隔離的話,就強制集中進行隔離,隔離期間的費用由自己承擔。對於每一個外來人員都會進行登記造冊,有農村或者社區有關人員每天跟蹤隔離,並且每天上報隔離期間的體溫檢測結果。這樣做才是最安全最有效的措施,至少避免了上鄭州這個球迷的瘋狂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巨大的不良影響。


宗元三農堂


每日講法為您解答,每日講法是一名執業經驗豐富的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郭偉鵬能判多少年?應該受到什麼制裁?根據最新消息,郭偉鵬返回鄭州後被查出隱瞞境外行程,並且已經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當地警方立案偵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刑罰幅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3-7年有期徒刑。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根據郭偉鵬案件的事實主要表現為: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

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都是構成本罪的結果要件。


主要事實

根據媒體的相關報道,郭偉鵬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要事實為,3月1日,郭偉鵬在北京首都機場乘航班飛往阿聯酋阿布扎比,3月2號從阿布扎比乘航班飛往意大利米蘭,3月6號從米蘭乘航班飛往阿布扎比,後轉乘航班抵達北京。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乘大巴至北京西站。從北京西站坐火車到達鄭州站,後步行回家。3月8日至3月11日,在鄭州多次乘換地鐵。

法律分析

個人認為,郭偉鵬在全球疫情都比較嚴重,並且我國政府也明確提出了管控的要求的情形下,仍然去疫情的高發地意大利,並且回國以後沒有主動隔離。

郭偉鵬本人應當認定為是間接故意,所謂間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社會危害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放任一般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的結果發生雖然沒有積極的追求,但也沒有有效的阻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於郭偉鵬的個人行為,對疫情可能產生的影響難以估量,目前很多地方也因為郭偉鵬又加緊了防控的措施。其行為對國家的財產以及人身的安全,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應當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後果特別嚴重”,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結

新冠疫情自發生以來,對人民的身體健康以及國家的財產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雖然自爆發以來已經過了很久,但仍然不能掉以輕心。個人認為郭偉鵬的行為已經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目前當地公安機關也進行了立案偵查。希望大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共同防禦疫情。

以上內容為每日講法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關注我、每天學習更多法律知識。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根據最終造成的結果來看,如果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來判罰,三年起步是有的,如果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判罰,十年以上也是有可能的。

倘若僅從法律角度來看,郭某鵬最終可能是會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來判罰,此前已經有類似的案例,河南省的馮某雲故意隱瞞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導致多名醫護人員被傳染,最終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 。如果以此為參照,那麼郭某鵬造成的後果顯然更嚴重,可能要面臨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不過,站在個人的角度來看,對於郭某鵬這種存在主觀故意的行為應該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進行處罰。原因如下:

1,郭某鵬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有最起碼的判斷能力,在疫情期間出國,而且去的是疫情正在蔓延的意大利,其中蘊含的風險當然也要預估到。可他回來後既沒有如實申報行程,也沒有自我隔離14天,甚至面對警方詢問也是採取否認態度。這一系列行為都是他自己選擇的,是有其主觀意志的。

2,郭某鵬回家後有類似發燒等症狀,他應該知道自己都去了哪裡,這時候本可以亡羊補牢,要麼自我隔離,要麼如實申報,可是他卻選擇了自己去買藥,照常去上班。這種行為無疑給家人、鄰居和同事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危害。而且他還乘坐了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同乘的人也成了受害者。郭某鵬的行為顯然已經危害到了不特定的人員。

3,由於他的自私行為,導致鄭州的“病例清零”成了泡影,也讓許多本來已經復工的企業再次停工,而本來已經有了眉目的開學時間無疑也會因此推遲,還有一些已經解禁的小區再次被封禁。無論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還是對社會的影響來看,郭某鵬都應該受到嚴懲。

個人認為,對於郭某鵬這種行為,只有嚴懲不貸才能警示後來者。


夜雨如書


針對疫情方面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高檢高院曾經下發過一份專門的指導意見,對類似不配合檢測、不及時上報疫情、未按要求隔離、惡意阻撓等行為都有過明確的條款依據,主要參考刑法的第114和115條之規則。

兩條規則的主要內容為: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麼我們來看郭某的行為,他屬不屬於危險方式?他有沒有使公私財產遭受到重大損失?這是兩條頗為關鍵的量刑依據。

新冠病毒是超級傳染病,有極強的毒性和傳染性,是可以致人死亡的疫病,而郭某明知自己去過疫情最嚴重的意大利,有感染的風險,期間卻不遵守隔離要求,擅自到處活動,這是主觀上的惡意。而且他還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刻意隱瞞情節,在警方質詢時,編造謊話,擾亂視聽,對正常的疫情判斷和防控形成了干擾。

在損失方面,因為一個人而影響了一座城,因為郭某的任性,有40名與其有過密切接觸的人需要進行為期14天的隔離,這意味著14個人無法工作,影響收入,還有那麼多的企業和私營業主,他們復工復產因此受影響,與私而言給個人造成了損失。與公來講,為了郭某,浪費了大量的公共資源,牽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公私損失不可謂不嚴重。由此來看,郭某的行為是極其惡劣,重判是不為過的。

疫情面前,任何人都不能任性,更不能僥倖,你的一次任性,很可能會帶來人生毀滅般的打擊,所以一定要管住自己,按照要求老老實實待著,等疫情完全解除之後再得瑟。


元芳有看法


遠的不說,就說近的,從國外回到家中,難道家裡人不知道是從國外回到家中的嗎,發高燒這麼明顯的事情難道看不出來嗎,這應該涉及到刑事責任,以一己之力讓9600萬人的努力付之東流,可以作為典型了,你在上班的兩天裡,所有遇見你的人,都會有幾率得病,停工了工資誰付,疫情治療醫藥費誰付,建議這兩天裡和他在一起上班的同事,接觸過他的人都起訴他,民事賠償附帶刑事責任


這就是綜藝


根據郭偉鵬的行為,至少判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該是沒問題的。

郭偉鵬事件造成的影響是十分惡劣的,首先他在意大利疫情非常嚴重的情況下,選擇去意大利看球,這本身就是錯誤的選擇。而由於意大利全城封鎖,所以他又去了巴黎,隨後回到國內被確診。

因此可以明確判斷他是在意大利被感染的,從意大利經阿布扎比轉機回到國內,這中間還涉及到了與他同乘這兩次航班的外國友人。

而這些人或許自己都不知道可能被傳染了,這讓全世界的疫情又變得更復雜了。

最為關鍵的是,郭偉鵬回到國內之後,並沒有主動上報自己的行蹤,同時也沒有居家隔離。他的家人知道他有發燒的症狀也沒有上報。他竟然按照正常人一樣乘坐公共交通,去公司上班。直到排查到他們家,他才暴露,隨後他就被確診了。

因此要判斷郭偉鵬的罪行。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他給鄭州市帶來的損失。

因為這個郭偉鵬,鄭州市連續10多天的零增長被打破了,而這個被打破就意味著需要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排查郭偉鵬曾經接觸到或間接接觸到的人。並且對這些人隔離。排查的費用以及隔離這些間接或直接接觸到的人應花的費用,將是一個龐大的數字。

第二,給他人帶來的損失。

因為郭偉鵬自私的行為,導致他們小區,他們公司的同事以及乘坐公共交通接觸到的人必須居家隔離。而這些人或許原本打算是要去工作的,這樣就給他人的家庭經濟造成了極大的負擔。

不管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損害他人財產。郭偉鵬的罪名都不會輕。至少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他的家人需要負連帶責任。

大家覺得這個郭偉鵬應該判多久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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