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使用,收益,處分”權能

集體對宅基地所有權的“使用”權能

主要體現在集體統一規劃,為村民統一建設住宅,並且將老宅基地復墾等權能。國務院印發《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中第九章第四節,對搬遷撤併類村莊進行詳細規劃。“對位於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等地區的村莊,因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搬遷的村莊,以及人口流失特別嚴重的村莊,可通過易地扶貧搬遷、生態宜居搬遷、農村集聚發展搬遷等方式、實施村莊搬遷撤併,究解決村民生計、生態保護等問題。”“搬遷撤併後的村莊原址,因地制宜復墾或還綠,增加鄉村生產生態空間”,而搬遷後的原址,一般是被村集體統一收回,進行復墾。近兩年,新農村建設以及鄉村振興戰略對於農民的人居環境較為重視,部分地區利用村集體的宅基地統一為村民建設更加優質的房屋,鼓勵農民集中居住,以便更好提供公共服務。這類舉措都是農民集體對宅基地所有權“使用”權能的充分體現。


集體對宅基地所有權的“收益”權能

主要體現在與農民分享被依法徵收的村民宅基地獲得的補償。由於宅基地主要是為成員解決基本居住問題,具有福利性質,大部分是免費獲得,少部分象徵性地收取少量的費用。因此,若村民的房屋被依法徵收,所獲得的補償應該分一份給村集體。在1988-1992年,全國200多個縣的部分鄉、村試行了宅基地有償使用,集體收取部分費用,主要用作為村民提供公共服務的經費開支,但這種“收益”權能很快隨著國家為農民減負的倡議下停止了。


集體對宅基地所有權的“處分”權能較小

不得買賣宅基地使用權。1982年國務院關於發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嚴禁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建房用地。”即使是集體也沒有權利出售宅基地使用權。

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

農戶宅基地資格權實質上是基於集體成員身份而免費獲得宅基地的權利,是基於成員權基礎的權利。宅基地資格權的“佔有”權能主要體現在農戶家庭對所獲得的宅基地可以長期佔用,同時在宅基地上修建的建築物、種的樹木等都歸農戶家庭所有,合法對抗第三方。1963年《中共中央關於各地對社員宅基地問題作一些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社員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築物和沒有建築物的空白宅基地,都歸生產隊集體所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但仍歸各戶長期使用,長期不變,生產隊應保護社員的使用權,不能想收就收,想調劑就調劑。”“宅基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樹木、廠棚、豬圈、廁所等永遠歸社員所有,社員有買賣或租賃房屋的權利。房屋出賣以後,宅基地的使用權即隨之轉移給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仍歸生產隊所有。”可以看出,雖然所有權屬於集體,但宅基地使用權長期歸社員,社員可以長期佔有宅基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界定了宅基地用益物權的特徵。宅基地“佔有”期限,在文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有學者建議將宅基地“佔有”期限規定為70年,到期之後,基於成員權免費申請的宅基地,可以繼續申請免費延期;而通過繼承、轉讓、贈予獲得的宅基地,可以申請有償延期使用,此外,農民家庭在宅基地上的各種建築、樹木等,農民家庭具有所有權,長期佔有,隨著宅基地的轉移而轉移。宅基地資格權的“使用”主要體現在申請者可以在申請的面積之內,自由合理規劃宅基地,自主選擇建造房子的戶型、建築材料,是否在宅基地上栽樹、種花、種菜等,種多少等問題第三方不得干涉。

宅基地“收益”權能

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宅基地上修建的建築的出租,宅基地上種植樹木等的銷售收益都歸農民家庭所有;另一方面是若國家依法徵收農戶家庭的宅基地,農戶有權利獲得合理的補償。隨著城市化不斷髮展,部分大中城市周邊地區的郊區,農民的宅基地以及上面的建築物被徵收,按照標準換得了幾套擁有完整產權的城市住房,這是宅基地資格權“使用”權能的一種體現。

宅基地資格權“處分”權能

主要體現在農民有權利將宅基地轉讓給集體內部的成員、獲得相應的收益。此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明確規定:“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即在推行改革的試點區,農戶可以合法利用宅基地資格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權能。同時,宅基地資格權可以繼承和贈與。

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剛剛提出,在江省的部分地區已經開展得較為成功。全國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浙江象山市的改革,宅基地和農房使用權體現得較為明顯。浙江省象山市允許在發展鄉村產業前提下,流轉取得宅基地使用經營權,按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新建改建或重建,適度放活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權的“佔有”權能主要體現在,在合同約定期內,佔有從擁有宅基地資格權的主體手中流轉過來的宅基地,根據合同約定,抗拒第三方干涉。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權能,體現在根據合同約定,可以選擇居住或者經營已經流轉過來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根據經營的事業來重新修建房子。

宅基地使用權的“收益”權能

主要是利用經營流轉過來的宅基地,享有獲得經營利潤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的“處分”權能主要按照合同約定,任何處分行為,都需要徵得資格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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