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孫繞膝盡享天倫 繼承房產各不相讓

【案件回放】婁勤奮、陳××養育了兩子三女:長子婁松,2008年11月病故,生有兩子;次子婁柏,即原告;長女婁梅,1996年4月病故,生有兩子;次女婁蘭;三女婁菊,1980年5月病故,未婚未育。婁勤奮、陳××已分別於2012年、1993年病故。婁勤奮於1997年購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一塊,後翻建為北房5間、南倒座4間(含門道1間)、廁所1間。婁勤奮去世前未對房產進行處置,其去世後,婁柏、劉×提起訴訟,請求繼承遺產。劉×訴稱:兩原告作為被繼承人於2010年3月在村幹部主持下籤訂贍養協議,而且兩原告也按贍養協議履行了,老人的喪事全是兩原告出資辦的。根據該協議約定內容,本案是兩原告之間的事,和其他被告沒有任何關係。婁蘭等五被告辯稱:原告劉×不是法定繼承人,從未贍養過老人,也不同意其所稱贍養協議,因為不合理、不合法,應當視為無效。經當庭質證,劉×所稱贍養協議載明:經共同協商達成對父親婁勤奮贍養和繼承財產的共識,長媳劉×與次子婁柏一致同意共同贍養父親婁勤奮;婁勤奮老人的財產,誰贍養誰繼承,不贍養的就視為放棄繼承財產的權利;老人財產的分配,總財產由長媳、次子各佔一半。法院遂判令:涉案房屋北正房五間、南倒座三間,婁柏、劉×各分一半;南倒座門道一間、衛生間一間由兩原告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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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論法】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婁柏是否可以依據贍養協議繼承遺產及原告劉×是否可以依據贍養協議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本案中,從贍養協議內容看,可以認定為對原告婁柏的遺囑和對原告劉×的遺贈扶養協議,原告婁柏、原告劉×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二人均已對婁勤奮盡了贍養義務,故原告婁柏據此繼承婁勤奮一半的遺產,原告劉×據此享有受遺贈婁勤奮一半遺產的權利,判決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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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律師提醒: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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