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精神殘疾兒子,七旬老人傾盡積蓄買保險,誰料

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於3月13日召開“涉老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線上新聞通報會。


在一個典型案例中,老人因輕信代理人連買18份保險,傾盡多年積蓄。經法院調解,保險公司最終同意一次性解除全部合同。通報會上,法院強調,金融機構不能誘導老年人購買超出其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


為精神殘疾兒子,七旬老人傾盡積蓄買保險,誰料

3月1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召開“涉老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線上新聞通報會現場圖片。王雅娜 攝


老人輕信代理人連買18份保險

調解結果:保險公司退還保費

2014年至2015年期間,七旬老人孫某在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王某的推薦下陸續與保險公司簽訂了18份人身保險合同。出於對王某的信任,孫某將身份證、銀行卡均交給王某,並告知王某銀行卡密碼,讓其代為辦理保險,保險單也由王某代為保管。


2016年初,孫某接到保險公司電話通知,要求其償還借款本息。此時,孫某才得知,王某私自以孫某名義,將保險單質押給保險公司,獲取借款用於個人消費。在與王某交涉過程中,孫某還發現王某代為保管的18份保險單上投保的險種均不是之前告知其代辦的險種。此後,王某從保險公司辭職,孫某多次聯繫王某未果,遂將保險公司起訴至西城法院,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並退還保險費。


經瞭解,孫某與妻子張某育有二子,大兒子常年在外地工作,次子患有精神殘疾。孫某傾盡多年積蓄購買保險的目的是希望在自己去世後,次子可以依靠領取保險紅利保障生活和醫療。期間,孫某還為兩個兒子及孫子購買了數十份人身保險合同,涉及多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案件審理過程中,孫某因病去世,其妻張某作為繼承人成為原告進行訴訟。


法院審理查明,保險代理人王某單純以保單收益對孫某進行誘導,並未對保險產品的內容和風險進行全面說明。王某在取得孫某的信任後,並沒有購買孫某指示的保險產品,而是為實現自己的私利,代孫某購買了與其生活無關的保險產品,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違背了孫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經調解,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通報指出,隨著社會消費風向的變化和理財意識的提升,老年人消費也開始延伸到保險、理財等金融消費領域。但面對專業性強且種類繁多的銀行、保險、證券業務,老年人精力有限,風險意識和維權意識薄弱,往往成為金融消費的弱勢群體。西城法院經調研發現,引發老年人金融消費糾紛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是老年金融消費者風險意識與維權能力相對薄弱。


二是金融產品或服務提供者的規範性不夠。


三是金融市場針對老年人的產品及服務短缺。


四是社會宣傳力度仍有不足。


通報會上,西城法院針對涉老年人金融消費糾紛案件的成因進行分析後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一是金融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專門的金融服務,在銷售金融產品時履行適當性義務,並開發真正適合老年人的金融產品。老年人對金融產品的需求通常為低風險且能增值保值,同時關注生活、醫療、家庭等領域,因此建議金融機構進一步研究老年群體的消費和風險偏好,開發符合老年人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產品。


二是老年金融消費者應謹慎挑選金融產品或服務,簽字前應充分了解產品及合同文本內容,提高維權意識增長金融知識,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投資比例。老年金融消費者務必瞭解該金融產品的重點要素,例如投向、風險、期限、贖回規定、收益率等,做到對產品、合同內容充分理解之後才能簽字,切忌聽信他人說辭最後“稀裡糊塗就簽了字”


三是各糾紛解決機構在處理涉老年人的金融消費糾紛時應考慮到老年人自身特點,注重糾紛解決效果。通過貫徹調解涉老年人糾紛“三注重”的原則——即注重瞭解老年人的真正需求、注重調解方案的可操作性、注重解決老年人的實際問題,來調解涉老年金融消費糾紛。


為精神殘疾兒子,七旬老人傾盡積蓄買保險,誰料


據西城法院副院長劉玉民介紹,西城法院通過五大舉措妥善審理涉老年金融消費者糾紛案件:


一是建立快速解決涉老年金融消費者糾紛的綠色通道。對此類糾紛中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雙方爭議不大的通過速裁機制快速審理解決。


二是建立專人審理涉老年人金融消費案件機制。選派調解經驗豐富、工作耐心的法官對此類案件進行集中審理。


三是完善金融犯罪線索移送協調機制。在此類糾紛中發現金融犯罪線索後,迅速移送至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四是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積極與轄區內的金融行業性專業性組織對接,探索形成具有特色的金融案件行業調解工作機制。


五是加強對涉老年金融消費者糾紛的調研宣傳工作。充分運用司法大數據定期發佈風險信息,通過司法建議、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向金融機構、社會公眾提供預警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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