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物業,由業委會代表業主成立物業公司,聘請職業經理人管理,你覺得怎麼樣?

偉大中國靠大家


小區物業管理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我認為在管理模式要有所創新,讓業主得到應有的服務,職業經理人管理者必須受制於另一方的監督與制約。

一,由社區網格員行使監督權。

1財務監督,收取業主物業費、停車費、廣告代理費等費用,開取收費收據三聯,一聯留物業管理者(職業經理人),二聯留繳業主委員會,三聯留繳社區網格員,每聯都有三方經手人簽章。支出也同此,維修基金使用按國家物業有關規定執行提取使用。聘用人員工資發放由工資表(三聯)留下作帳。實行收支兩本帳三方簽字制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公示收支報表。

2管理監督,由網格員定期或不定期(大多數業主提儀)牽頭召開由業主委員會與管理者,部分旁聽代表參加的大會,議定一段時間內出現的各種問題,形成決議文件發給各有關人員。小區物業的保安門口執勤,清潔工衛生綠化帶;維修工維修項目範圍,停車收費標準,物業收費標準,電水暖天然氣等事項,電梯維護保養及維修事宜。全部形成決議作為日常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標準,在小區公示(廣泛爭取居民業主意建議後)下發遵照執行。

二,管理者(職業經理人)聘用由社區網格員與業主委員會商議決定,包括管理者人數,人員職業,負責人、管理者的職責與義務,職務權限及分工負責項目內容,以及獎懲與錄用解聘等規定,職業操守考勤工資人事一系列規定。

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在三個月公示廣告後,由街道辦派領導與社區網格員參與,召開選舉業主委員會的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行使監督管理物業職業經理人的職權,業主委員會人數及職責的權限內容,業主委員會的佣金,與業主的溝通方式渠道(微信群)等規定,由居民業主大會發的每人一份的《業主必知》內容裡形成決議性文件。

四,每年定時召開表彰大會,表彰繳費及時,積極主動配合物業管理的業主,並以現金或實物予以獎勵,對拒不繳費,態度惡劣故意違犯小區物業管理規定,叼難或惡意中傷物業工作人員者會議點名批評,滋意找茬者交社區警務室處理。

社區網格員、物業管理者(職業經理人)、業主委員會三方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各司其職,以合同契約或規章制度作為共同遵守的文件,形成運作規範、管理科學、收費合理、服務到位、業主滿意的運行機制。


西域達無為


物業是房開後期收費賺錢的一種方式,有些物業是由房開所招,物業提成是按比例分成,相對來說房開物業目前相對要好點,不會亂收費!政府為了招商,會考慮維護開發商利益!如果開發商自帶物業不管事,業主必然會炒物業魷魚!服務好業主,做業主的貼心管家!隨著社會發展,物業也許會取消,有業主自己成立!


總結過去正視未來


物業和業委會都不行,只有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最可靠能負起責任,現電子網絡那麼發達,很多東西通過網絡就解決了,綠化,安保,衛生,維修歸社區領導,社區應該設這麼口,負責小區面的工作,需要維修,社區提供聯繫方式或社區給聯繫,談好價碼該多少錢就多少錢,社會上有的是單位,需要時就聯繫,還要物業幹嗎呀,既使真需要物業也只要幹活的不要管理的,歸社區領導,因為社區領導有工資很難想別的,社區不見得十全十美,但是決對比物業,業委會可信,可靠。


日夜相連


這事兒一切在於一個人字。你們保證請得到全面專業還有管理水平的經理人?

房地產公司這種水平的人才至少中層以上。50~60萬!你們捨得?

差等水平,不如不請!

物業全面管理,可比地產老總累太多。還沒地位。


亢龍吒


業主委員會完全有能力承擔物業公司所管理的一切事項。小區內的具體事務可以委託社區或街道去處理,如,聘請保潔員、保安、電工、水管工等電梯維護。這對提升社區完成再就業和解決失業、貧困家庭等任務都有幫助,一全兩美的事情,何樂而不為。


時光撩影


見過這種形式,很不怎麼樣。

一個社區的住戶組成是很複雜的,有些是空房,有些是投資房,有些是備用房,有些是自居住,有些是租賃等等,立場都不統一。

職業化,當然要的。一個成熟的職業經理會來管理這種雜牌組織?難吶。

好的物業體系不是三五下可以做出來的。

由業委會以招標形式,聘用物業是可以的。比如兩年一期,合就續,不合改聘嘛


君正同方


物業——是建築商的額外利潤!

應該劃歸業主自治,辦事處直轄。

就像這次疫情,如果辦事處直轄,管理起來就順暢多了!


用戶283310448啊


換誰都是一樣,關鍵是管理。

利字當頭,換湯不換藥。

業委會成員,不發工資?白乾活?不拿工資,他們就要工作,一旦兩方面發生影響,衝突,業委會成員是保工作還是保業委會?

發工資,發多少?全體業主會同意?問題多多,不一一列舉。

所以說,業委會自治只是霧裡看花,當不得真。


樂妍天使


取消物業也不是最好的辦法,關鍵是物業收費要與服務匹配,最好是在合同裡寫明收多少費做那些服務,並且得與每個業主籤服務合同,這樣做才會把有些業主的心裡弄平衡,不會再出現“他同意這樣做,為什麼要讓我來為他的同意買單,憑什麼他能做我的主,他說的理由就成了理由,而我說的卻成了狗屁不如,難道他是業主而我不是業主”等等的一切不願交錢的想法,不要搞什麼的大部分同意就行的一些無用的東西,因為這樣做了就是強制了別人,有些人就有我奈何不子你也會讓你不好過的做法,這樣無形中就對立起來了,更不用說百分之六十交錢,而百分之四十不交,物業公司也還是會虧損,如果通過法院來完成收費,物業和業主都會受到不同的損失,物業不想這樣做,業主也難受,這樣兩敗俱傷的事誰都接受不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