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2月27日通知上班,2月份工資按天發,企業違法嗎?

用戶2897727411073


很合理啊,一個月29天,只要求你工作三天,難道也發一個月工資給你,工作的本質就是等價交換,你沒有一個月的勞動付出,哪裡來的一個月工資。


一壺茶閒來有事


關於疫情期間工資的發放問題,主要取決於2個因素:一是有關部門的規定;二是勞動合同的約定。


首先政府相關部門是怎麼規定的


人社函[2020]46號第十一條的規定是,從2020年2月3日起,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企業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資的,應予支持。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按照其提供的勞動與其重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予支持,且該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主張用人單位給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這就是說,無論是否上班,2月份的工資按照規定原來合同中約定該發多少的,現在還是應該發多少。3月份地工資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由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但不得低於一定的基數。


其次要看勞動合同的約定

根據規定內容,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1、2月份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發放,就是說無論員工是否上班,都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發放。

2、至於3月份及以後的工資,如果繼續沒有上班的話,那麼就要看用人單位與其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重新約定的標準進行發放,但是發放的標準必須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最低工資標準70%的生活費。


企業按天發放工資是否違法,還是要看勞動合同是怎麼約定的

2月27日上班,企業現在是按上班天數發工資,到底對不對?

那就要看你與企業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怎麼約定的。

如果你本來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就是按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的,那企業這樣做應該是沒毛病的。

但一般正常合同中約定支付工資標準都是按月的,如果是這種情況,企業這麼做肯定就不符合相關規定。

你可以提出申訴,或提請仲裁來解決這一問題。


星雨如風


其實就疫情期間工資待遇支付問題,國家早就出臺了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按照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人社函[2020]46號第十一條的規定,2020年2月3日起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企業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資的,應予支持。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按照其提供的勞動與其重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予支持,且該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主張用人單位給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所以,企業2月份最少都應該按勞動合同要求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3月份工資可以跟員工協商,重新約定但最低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HR銀燕媽


不能用合法來衡量,應該是合情合理,在家接單幹工作,應該開工資,一直休假偶爾接單不應該開


合作23


應該算違法,病毒無情人有情,每個人都要生活。


用戶540491235285


應該不違法,27號復工都沒幾天了。也要為企業考慮。。。雙方都好才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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