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緊急狀態總統可動用96種權力

美國《國家緊急狀態法》於1976年應運而生,要求總統宣佈緊急狀態必須合法,賦予立法機關限制總統“宣佈國家緊急狀態”的權力,並且明確規定了136種緊急狀態下的法定權力。不過,總統一旦成功宣佈國家緊急狀態,其中的96種法定權力都只需總統簽字即可付於執行。

根據美國國會研究服務(Congress Research Service,CRS)2007年的報告,這些法定權力包括“獲取財產、組織和控制生產資料、扣押商品、部署海外軍事力量、宣佈戒嚴,獲取並控制所有運輸和通訊設施、規範私營企業的運作、限制旅行,或以各種方式控制美國公民的生活。”

自《國家緊急狀態法》頒佈以來,美國曆屆總統共宣佈了60次國家緊急狀態,其中三十餘個國家緊急狀態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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