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高空墜物砸到人致十級傷殘,當事人起訴整幢樓業主...

2018年10月4日9時許,被侵權人張某在蒙城縣某小區17幢二單元西側無障礙安全通道上路過時,被高處墜落的磚塊砸中頭部,張某家人隨即報警並將張某送往醫院搶救,後因傷勢嚴重,先後轉院至合肥、南京等地兒童醫院救治。張某12天后出院,病情穩定後做了傷殘鑑定,鑑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張某受傷後,因無人願意承擔責任,張某遂將17幢二單元二樓以上業主訴至法院。

“我家裡沒裝修是空房,事發時家裡沒人,我不同意賠償”,“我的房屋租給別人了,房屋九月份租戶就裝修好了,我不同意賠償。”庭審中,十餘戶業主各執一詞,紛紛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後經審理查明,在17幢二單元其中一位業主吳某室內的衛生間及室外,堆放有與砸傷張某一樣的磚塊,案發時吳某家中正在裝修施工期間。

蒙城:高空墜物砸到人致十級傷殘,當事人起訴整幢樓業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蒙城縣公安局行政案件卷宗及各項書證,並結合各方當事人陳述,經調查核實,足以認定砸傷張某的磚塊系吳某裝修衛生間所使用的磚塊,且吳某沒有舉證證明系其他責任人所致,故張某損失應由吳某予以賠償。蒙城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19日作出判決,判令吳某承擔賠償責任。宣判後,吳某不服提起上訴,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仍判令吳某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的意見》,旨在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該意見明確提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近年來,城市建築節節拔高,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一個個鮮活生命受到重創,不僅給受害人的家庭帶來傷痛,肇事者也要承擔責任甚至牢獄之災,更挑戰著城市文明的底線。許多居民習慣將各種雜物堆放在陽臺或窗臺上,高空的花盆、攀扯的電線、裝修的餘料、拋灑的垃圾,都成為頭頂的“炸彈”,留下諸多隱患。法律嚴格懲罰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體現的是堅決捍衛民眾“頭頂上的安全”。人們應當消除僥倖心理,自律、自制,處處為他人著想減少此類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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