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企業與徵收方簽訂協議,被徵收企業可以要求補償嗎?

冒名企業與徵收方簽訂協議,被徵收企業可以要求補償嗎?

今天某區的張大爺來所裡諮詢徵地問題,他家的主要情況是有人冒名代他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2008年大爺開始種植苗圃、花圃等園藝種植,並註冊了“欣欣種植園”,2012年擴大規模改名叫“向榮種植園”,2019年種植園所在地塊發生了徵收,但是張大爺還沒有跟徵收方籤協議時忽然收到了要求按時搬遷的通知書,張大爺很奇怪還沒有籤協議怎麼就要搬遷呢?於是徵收方將其與欣欣種植園,法定代表人小張(張大爺的侄子)簽訂的協議拿給張大爺看,張大爺傻眼了,協議上有章,徵收方還拿出了土地使用證的複印件,而且補償款已打至小張的指定賬戶。張大爺想要知道他能否要求徵收方履行補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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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瞭解,小編得知當年種植園名稱變更時,所有的手續都是張大爺委託小張辦理的,可能是當時他沒有銷燬印章、營業執照等。所以小張冒充張大爺拿著欣欣種植園的執照、印章與徵收方簽訂了協議。

針對上述案件的情況小編認為張大爺可以要求徵收方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根據《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被徵收人為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徵收方應當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張大爺的“向榮種植園”是土地的使用權人,其應當作為被徵收人獲得補償。

而徵收方卻與早已註銷的欣欣種植園簽訂了協議,徵收方在徵收之前理應做調查登記,對於該種植園的土地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有清楚的瞭解,但是其卻與欣欣種植園簽訂了協議,沒有與向榮種植園簽訂協議。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榮種植園理應作為被徵收人獲得補償,所以張大爺可以要求徵收方履行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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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針對這個案件,張大爺也可以起訴協議無效,因為該協議屬於無權處分,即張大爺的侄子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卻冒名簽了協議,所以協議無效。

綜上,張大爺既可以走民事訴訟,也可以走行政訴訟。但小編建議走行政訴訟,原因是這樣風險比較小,而且行政訴訟中是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而民事訴訟中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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