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员额法官因调离或调整退额,5年内可直接层报入额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办 公 室


鲁高法办[2019]2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官员额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现将《山东省法官员额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山东省法官员额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各级法院法官员额管理,科学合理的调配审判资源,建立健全员额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7]44号)和《山东省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鲁司改[201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是指省法院在全省法官员额总量内,根据各级法院政法专项编制、人均办案数量等因素,对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可使用的法官员额数量进行动态调整,以及对员额法官在不同法院之间交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级法院政治部是法官员额管理的职能部门,全省法官员额由省法院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全省法官员额数量调整和人员交流情况,由省法院向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员额数量管理


第五条 全省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按照省级统筹、总量控制、以案定员、倾斜基层、可进可出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省法院对全省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核定数、员额使用数和员额法官遴选、退出、交流等变动情况分类建立合帐,实行动态调配。


第六条 全省法官员额以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按39%比例确定总量。员额数量调整主要以单位近三年人均办案数量等因素为依据,在全省员额总量范围内进行。各法院员额数量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商省委政法委同意,可适时调整。


第七条 各级法院法官员额配置要综合考虑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后备法官数量等因素科学配置,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并为后续新晋法官留有空间。


第八条 省法院政治部根据全省审判任务的发展变化情况制定员额调整方案,提出员额增减意见,商省委政法委同意后由省法院党组作出调整决定。


第三章 员额法官交流管理


第九条 员额法官因工作需要调到同级法院、下级法院办案岗位,或通过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选任到上级法院办案岗位,符合新任职法院员额法官条件且单位有空缺员额的,经新任职法院党组研究后,层报省法院批准入额。


第十条 法官因行政区划调整发生工作变动的,法官资格继续保留,变动时需层报省法院进行法官资格确认。变动后的法院法官员额数量由省法院重新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经组织选派到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岗位挂职锻炼的干部,符合挂职法院员额法官条件的,经挂职法院党组研究后,批准入额。挂职锻炼干部入额的,不占用挂职法院的员额和职数,挂职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判职务任命手续,挂职结束后自动退出员额。


第十二条 员额法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法院非办案岗位或者调离法院系统,退出员额5年内回到法院办案岗位,符合任职法院员额法官条件且单位有空缺员额的,经所在法院党组研究后,层报省法院批准入额。上述人员如退出员额超过5年,需回到法院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经绩效考核合格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入额手续。


第十三条 员额法官通过逐级遴选程序选任到上级法院担任法官的,即为员额法官,无需再办理入额手续,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判职务任命手续。


第十四条 员额检察官交流到法院任职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11月19日印发


山东:员额法官因调离或调整退额,5年内可直接层报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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