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起潮落:回顧職業打假人的勃興與落寞

作家餘華小說《兄弟》後記中寫道:“一個西方人活四百年才能經歷這樣兩個天壤之別的時代,一箇中國人只需四十年就經歷了。”當代中國人的幸運與不幸都在這句話中被完整表達:短短40年內,我們取得了令人瞠目的收穫,同時也承受了令人唏噓的痛苦。


職業打假人群體對此亦能感同身受。他們一夜之間帶著道德光環出現,與市場經濟活動浪潮伴生,曾掀起一朵朵令人矚目的浪花,受到過無數鮮花和掌聲,也遭遇了頻繁的質疑和攻擊。然而時代在切換,規則在變化,輿論和司法對這一群體的態度也在悄無聲息中改變,這一切讓他們不經意間集體走向落寞。


星火到燎原

在這個年代的年輕人,已經不大能理解“上午是皮鞋、下午變涼鞋、晚上成拖鞋”的梗了。三十年前人民群眾追求的質量、耐用,如今已被“設計感”“限量款”等個性化標籤取代。那時,“質量過硬”,更多的是一句宣傳用語而非實際情況。


1987年9月2日的《溫州日報》,刊登了《杭州城火燒溫州皮鞋》的新聞,記載了杭州新華百貨商店1000多雙“劣質皮鞋”集中賤價拍賣的消息。究其原因,則是因為“皮鞋質量低劣,有的用包裝紙甚至馬糞紙作主後跟內襯,有的用舊布料和桃花紙作包頭內襯,有的女高跟鞋底內襯以爛鐵皮和舊竹片”。


受假冒偽劣之害的不僅是普通人。1990年7月,商業部長鬍平到湖北調研,逛了武漢百貨商場,當場買下一雙皮鞋穿上。次日他返回北京,到家脫鞋後發現,右腳鞋跟已經掉了一塊。


這是那個年代市場上眾多商品的普遍狀況。


亂世必用重典。面對猖獗的商品質量形勢,國家重拳出擊。國務院甚至曾為一個鄉鎮的產品質量問題單獨發文:《關於溫州樂清縣生產和銷售偽劣產品的調查情況及處理建議的通知》。國家部委還聯合浙江地方,組織督查組進駐該鄉鎮,進行長達5個月的治理整頓。


亂世必出英雄。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那時還只是普通職工的王海,在書店看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經營者有欺詐行為要加倍賠償”的規定後,選擇了相信法律,並身體力行。1995年3月,王海從青島到北京出差,在北京市東城區的一家商場分兩次,購買了12副假冒索尼耳機,“以身試法”的王海在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後,工商局責令商場賠償王海800元,這超過了當時絕大多數人的月工資。


半年後,王海再次進京,還是買假貨後索賠,一週時間獲利8000元,引起輿論轟動。


潮起潮落:回顧職業打假人的勃興與落寞

(1995年登載在《中國青年》雜誌的王海照片)


王海獨闢蹊徑式的成功,使他成為了職業打假人群體的“開山鼻祖”。全國各地很快湧現出一大批職業打假人,如北京的楊連弟、天津的李承吉、湖南的喻暉、廣州的張磊落,等等,職業打假人群體開始野蠻式地成長。作為宗師的王海,也帶出了一批干將,其中一位叫劉殿林,以買假藥索賠而出名,據稱2004年時就已經年入2000萬。


法律規則的加碼進一步壯大了職業打假人的聲勢。2009年6月1日開始施行《食品安全法》,其中“十倍賠償” 的規定一石激起千層浪,該法施行當天,南京就發生了買肉粽引發的第一例此類案件。在十倍超額收益的刺激下,越來愈多的人“知假買假”“知劣買劣”,相關訴訟數量迅猛增長。彼時,北京某大型百貨商場的法務部經理李迎全,一年需要出庭應訴80多次;上海某大型連鎖超市,每年需要向職業打假人士支付近1000萬元所謂 “調解費”。


經濟利益的刺激並不止步於體制外人士。葉光,原是重慶某機關執法公務員,在發現打假的暴利後,於1997 年下海,運用自身執法能力、知識和經驗,專職從事打假,曾是“中國個人打假 20 人”之一,還於2004年被國家質檢總局評為“全國打假鬥士”。


職業打假人在高歌猛進,而同時,其中也有很多人迷失了方向,有些人的打假方式開始滑向灰色甚至黑色地點。


蛻變與退化

職業打假,到底是行俠仗義,還是“黑吃黑”,從王海現象出現時就引發激烈爭論。讚譽者認為應該表揚,甚至號召“全民學王海”,批評者認為此風不可長,法律不是用來保護刁民的。王海倒是不以為然,甚至正面迎擊批評,出了一本名為《我是刁民》的書,再次賺了一筆錢。


對於事物是與非的評價,往往既會受到評價對象本身的影響,也會摻雜著評價者的主觀感受,特別是在關係到切身利益時。

一方面,部分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好像有那麼一點不對勁。例如,有人在食用油中偷偷放入死老鼠,購買後敲詐商家;有人趁人不備,將臨近過期的食品藏匿在超市隱秘處,待過期後再找出來結賬購買,並要求十倍賠償。甚至有部分職業打假人行為觸犯刑律,如成都的劉江因敲詐勒索,被判有期徒刑7年;“假藥剋星”臧家平因敲詐勒索,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另一方面,很多被打假、被維權的商家紛紛喊冤。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一些國外保健食品添加的物質在我國被認為是藥品,如魚肝油、輔酶Q10,一些打假人認為這些保健食品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紛紛大量購買,並主張鉅額賠償。而這種做法,實際上並沒有真正保護那些需要服用國外保健品的消費者,很多賣家承受不住紛至沓來的索賠,乾脆不再銷售。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一些商品成分、質量均無問題,僅僅是因為粘貼的標籤與我國要求略有差異,也被打假人士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十倍賠償。

這顯然不是法律的本意,就算是不精通法律的普通人,也會產生以上做法是不是有點“過分了”的疑惑。而法律專業人士則質疑:法律的目的到底是為了促進糾紛的減少還是為了刺激矛盾的增加?“知假買假”、以打假為業算不算得上是“消費者”?商家如果存在不法行為,如果任由職業打假人去懲治,那麼監管機關在做什麼?

種種討論之外,司法的態度也在不斷搖擺。

肯定和否定

其實,法院對待職業打假的態度,從最初開始就沒有真正統一過。


一些地區似乎對該問題更側重維護商家利益。2002年《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認為,旨在打假的“知假買假”不屬於消費者行為,因而原則上不予保護。2004年,上海法院更進一步,就審理“知假買假”或“誘假買假”賠償案件明確原則意見:經營者對故意購假的消費者不構成欺詐。對“知假買假”或“誘假買假”的消費者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一”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爭論之中,最高法院似乎已經有了定論。2013年 最高法院制定《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假買假行為在司法實踐層面,獲得了充分認可。


然而,誰曾想到,職業打假人的法律武器在不久之後,就要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


2016年,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第二條明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職業打假人們更沒有想到,有朝一日社會公眾也會對他們持負面態度。深圳一家自媒體發起的投票顯示,對於上述法規的修改,高達66%的投票者選擇支持!民意的天平發生了顯著轉變。


噩耗接踵而至。


2017年,陽國秀等多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最高法院在答覆中口風發生變化,表示“不宜將食藥糾紛的特殊政策推廣適用到所有消費者保護領域”,“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法院將“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此後,全國各級法院受理的職業打假人索賠訴訟案件從最高點開始迅速下降。

地方的態度更加直截了當。上海市七部門聯手,發佈了《關於有效應對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維護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文件中,把職業索賠舉報,定性為“破壞良好營商環境、市場環境、消費環境和社會誠信的因素之一”。福建福州市更進一步,發佈文件將涉嫌黑惡性質的“職業打假團伙”納入“掃黑除惡”範圍。

何去何從,曾經的職業打假人們各自在做自己的選擇與掙扎。有人堅守,繼續遊走於各類商場超市,苦苦尋覓獲利機會;有人提升,不再侷限於實體商業門店,而是轉入各大電商平臺;有人轉型,低端的如開門收徒,發展新的職業打假人,高端的則逐漸轉型成為企業諮詢專家、消費維權導師。

結語

轉型的中國,誕生了無數故事。職業打假人曾在歷史的呼喚中橫空出世,也在群體的狂歡中走向寂靜。“惡人還需惡人磨”,也許一定程度上不法商家正是因為忌憚職業打假人的圍獵,才逐漸走入正道,市場才日趨走向規範有序。歷史應當記住他們,記錄他們的一切,供下一個時代的人們,作出平和而公正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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