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替代車主駕車送其回家,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好友聚餐,一起聊聊人生,談談生活瑣事,避免不了要喝上幾杯,那沒喝酒的人會被要求送喝酒的人回家。臨時替代車主送其回家,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擔責任呢?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看看。

【案例】:

2012年10月,甲駕駛自有汽車赴宴飲酒,宴後為避免酒駕讓乙幫忙代駕汽車送其回家,途中汽車追尾一輛電動車,致使其駕駛人丙受傷。交警部門認定乙負全部責任。2013年3月,丙訴至法院,要求乙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後剩餘的醫療費3萬多元,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判實踐中有兩種意見:

【一】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所有人不存在過錯的,應當僅由使用人乙對保險賠償限額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二】應當適用《人身損害司法解釋》關於幫工關係的規定,乙代臨時代替甲駕駛汽車送其回家,屬於無償幫過,因其對發生交通事故有重大過失,應當與被幫工人甲對保險賠償限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觀點】:

同意第二種意見。從本案例中,車主甲雖然喝了酒,但其還是對車輛運行有支配權。乙是應甲要求來代駕的,車輛運行的目的地也受甲指示;從運行利益來看,乙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為其個人利益,而是送甲回家,甲享有全部運行利益。因此,甲既是機動車所有人,也是“使用人”,而乙非租用、借用車輛,也不享有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因此不是“使用人”。

乙應邀臨時幫甲代駕,不計報酬,應屬於義務幫工性質。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乙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系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與車主甲對保險賠償限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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