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以往的房屋拆遷,我們會發現拆遷過程中的糾紛、矛盾非常的多,其中開發商與被徵收人、被徵收人與當地的徵收方產生的糾紛,歸根結底就是利益問題。一方想要減少成本完成徵收,一方又想通過訴訟提高補償。
雙方爭執不下,最終徵收方常常就以“拆違”“拆危”“誤拆”等理由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以達來房屋徵收進程的目的。
那麼,面對徵收方花樣百出的強制拆除手段,被徵收人該如何預防呢?
此時被徵收人可能會想到一種最簡單粗暴的方法,就是在拆遷過程中,與被徵收人一起上前阻攔強拆人員,抱著不惜生命代價的心態阻攔挖掘機,站在要被強拆的房屋屋頂上恐嚇強拆人員等。但這些方法真的有效嗎?真的能阻止強拆人員停下腳步,讓挖掘機不再啟動開挖嗎?
答案顯然不是。回顧以往的那些歷歷在目的強拆事件,被徵收人以身阻攔強拆的這種做法,不僅不會讓他們停下腳步,不會讓挖掘機紋絲不動之外,反而會因過激的行為給自己和家人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這種做法是要不得的。
前面和之前的文章中我們都有說過,徵收方強拆的那些房屋中,有多大部分都是以“拆違”“拆危”“房屋權屬不明”等理由強拆的,所以預防強拆絕不是以身試法,以身抵抗,而是從房屋拆遷開始之前或是正式啟動時,就要做好一切準備。
1、無證房屋遇上拆遷,對於這類房屋在拆遷時往往會被認定成違法建築而被強拆,但是相關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對於違反規劃程序比較輕的,相關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罰款過後,只要房屋所有人及時的補辦相關手續的話,那麼是可以辦理房屋產權證的。
所以被徵收人一定要在房屋拆遷之前就及時的補辦房產證等證件,避免出現無房產證無補償的情況,當然也可避免被強拆,否則在拆遷時,一旦被徵收方以無證為由將你的房子認定成違法建築,那麼面對的可能是徵收方下達的《限期責令拆除通知書》或是《限期責令拆除決定書》,也就是說被徵收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話,房屋將被徵收方以無證的藉口強拆掉。
2、明確房屋產權人,在拆遷中經常會有房屋產權不明確的情況,所謂的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是指不能確定產權人的房屋,比如產權沒有登記且不能確定具體權利人、產權人死亡並尚未確定繼承人等情形。
但是明確房屋產權人是給拆遷補償的前提,也是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的要求,如果產權人尚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那麼就無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此時徵收方可能就會為了趕工強制拆除房屋。
因此,如果在拆遷過程中發現房屋產權不明確,被徵收人就應當在房屋徵收部門公佈的規定期限內儘快解決,以免遭到強拆。
3、有較高的維權心態,在房屋徵收過程中,一旦對補償不滿意,或是徵收方將房子認定成了違法建築、危房時,可及時的諮詢律師,啟動法律程序。
要知道,三番五次的與徵收方籤不下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徵收方可能就會起了強拆的念頭,因此,及時的讓律師介入到案件中,啟動一系列的維權程序就會暫時遏止徵收方強拆的行為。
但如果遭到了強拆,可依然能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賠償。
房屋被違法強拆之後是如何賠償的呢?
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案例是如何來判賠的。
從切實保障被拆遷人應享有合法權益角度看,行政機關仍有提供產權安置房或者支付拆遷安置賠償金的義務,以保障被拆遷人的賠償方式選擇權,進而保障被拆遷人所享有的實際居住權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結合被拆遷人實際情況,儘可能給予被拆遷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確保其享有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再次,人民法院針對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調解。如果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宜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賠償決定。按照全面賠償原則,對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全面及時、一次性地賠償救濟到位。
從以上的裁判中我們可以看到,因徵收方違法強拆給被徵收人造成損失的,被徵收人在依法申請賠償後,被徵收人可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於賠償時被徵收人房屋的市場價,且可獲得的賠償有房屋價值的損失、被損壞物品的損失、房屋裝修的損失以及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的損失。
秉善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得知要拆遷時,可先對房屋內的所有物品進行清點,留存好清單,如果遇上強拆或是補償糾紛時,這些清單、照片可讓自己佔據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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