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曾經是“四害”,如今受保護!獵捕麻雀,犯法!


近日,福建龍巖上杭縣人民檢察院對兩起非法獵捕麻雀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案例普法】曾經是“四害”,如今受保護!獵捕麻雀,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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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去年11月間,林某生在上杭縣臨城鎮西南村使用禁獵工具,捕獲麻雀108只,白鶺鴒1只。何某星在上杭縣茶地鎮大燮村使用禁獵工具捕獲麻雀11只,黃腹樹鶯1只。兩人均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公安機關將121只鳥全部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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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林某生、何某星違反鳥類禁獵期規定,使用誘鳥器、粘杆、越南膠等禁獵工具獵捕麻雀等飛禽,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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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認為,麻雀在農村是極其常見的一種鳥,主要以穀物為食,也是被經常捕殺的對象。上世紀50年代,還因禍害莊稼被列為“四害”,為什麼現在獵捕卻構成了犯罪?


相關鏈接:


麻雀屬於“三有”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早在2000年8月1日,麻雀便入選了國家林業局組織制定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科學研究價值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成為國家一般保護動物。列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2013年瀕危物種紅色名錄ver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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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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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第8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非法狩獵罪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2)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當地通告


《上杭縣人民政府關於發佈野生動物禁獵期、禁獵區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的通告》(杭政[2017]94號 )明確規定上杭縣行政區域內上杭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城市規劃區及旅遊風景區、城鎮周邊一重山為禁獵區,實行全年禁獵。其他區域禁獵期為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其中蛇類,鳥類實行全年禁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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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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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該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和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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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科學家早已證實,野生動物和人工飼養的動物在營養價值上沒有明顯區別。相反,一些野生動物宿主含有各種病毒,而且幾乎都沒經過檢驗檢疫,一旦食用不僅會對健康帶來極大風險,還可能引發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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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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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遠地看一眼”,

這就是我們與

野生動物之間應有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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