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註冊步驟詳解

二級建造師證書註冊步驟領取二建合格證書後,另一個一個重要環節就是二級建造師證書註冊了。

二級建造師註冊步驟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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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註冊

1.註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

2.申請人應當在中國建造師網上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後自動生成打印所需申請表。

具體步驟為:

①登錄到“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系統”個人版,點“註冊”並輸入信息,記住密碼;

②通過密碼登錄系統,在出現的板塊裡填個人真實資料;最好填寫兩個自己參與過的工程信息;

③提交;

④插入你準備註冊的企業密碼鎖登錄“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系統”企業版,點擊同意並上報;

⑤打印帶條形碼的表格並蓋章簽字,上交主管部門;

⑥用檔案袋裝如下紙質材料上交到主管部門。

申請表、企業資質複印件、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畢業證書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合同複印件、照片。

以上完善並完成註冊,註冊審查時間到發證一般為半年。

二、註冊期限

1.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註冊。

2. 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建設部關於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三、變更註冊

註冊週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初始註冊期滿

變更註冊條件: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所需資料:

(一)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複印件或有效期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四、延續註冊

註冊週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初始註冊期滿

延續註冊條件:註冊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註冊。

所需資料:

(一)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五、增項註冊

註冊週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增加專業考試合格後

申請表:二級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下載

增項註冊條件:註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註冊,並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所需資料:

(一)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 逾期申請增項註冊的,應但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六、註銷註冊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意: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註銷註冊條件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1) 根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2) 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3) 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4) 受到刑事處罰的;

5)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七、撤銷註冊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撤銷註冊條件:

(一)註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六)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八、結果公示

對申請初始註冊、重新註冊、增項註冊的,建設部收到初審意見後,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建設部審批時不再組織專家複審,僅對申請人重複註冊、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在1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彙總後移送建設部。

建設部應將審核意見結果彙總後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准予註冊。

九、註冊證書發放

建設部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准予註冊的申請人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在註冊證書照片上加蓋騎縫鋼印;經審批同意延續註冊、增項註冊、註銷註冊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在註冊證書內頁加貼建設部統一印製的防偽貼,並加蓋騎縫印章。

經審批同意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統一編號後發放,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發放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彙總表》報建設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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