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離婚而登記結婚 這對夫妻畫蛇添足

本報訊 生活中,常有當事人因對法律理解不夠明白甚至理解錯誤,由此鬧出笑話,讓人感到既無奈又好笑。近日,羅平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讓人啼笑皆非的婚姻家庭糾紛。

1994年,時年24歲的陳某改與小他5歲的王某瓊經他人介紹,按照農村習俗舉辦婚禮後同居生活。因婚禮時女方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故未辦理結婚登記。2人共同生活期間,先後生育一子一女。近年來,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欲離婚。經打聽,二人得知到法庭離婚,需要雙方提交結婚證或者能夠證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的材料。

3月3日,瞭解情況後的陳某改二人,當即到當地檔案部門查找結婚登記檔案,被告知沒有結婚登記何來婚姻檔案。苦悶不已的二人覺得想離婚只有交結婚證,沒有結婚證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於是,二人到所在的鄉鎮辦理了結婚登記,同時自行達成了離婚協議。確認協議無爭議後走進羅平縣人民法院板橋法庭,起訴離婚。

得知二人為離婚而現去補辦結婚證的行為後,哭笑不得的接待法官當即耐心勸導兩人,婚姻不易要三思而後行,可二人表示已經協商好必須離婚。

最終,承辦法官審理後給雙方下發了王某瓊提出離婚,陳某改同意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歸陳某改所有,陳某改補償王某瓊40000元的調解協議書。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前,同居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本案中,王某瓊夫婦雖然沒有結婚證,但二人已經就子女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債權債務如何處理等的問題自行達成了協議,二人的離婚可以按照同居析產案件進行處理,不用補辦結婚證同樣能達到要求離婚的預期目的,而二人誤以為沒有結婚證就不能辦理離婚,便去補辦結婚證,就此鬧出了畫蛇添足的笑話。區鴻雁李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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