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謹慎成為認罪說客

拉體律師回覆群裡某律師的觀點:

刑訴法“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如果律師會見內容成為指控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那玩笑開大了。另外,自首最終法院來認定,法院是否認定誰也不敢保證,法庭辯論終結前如實供述也能認定自首。在沒看見證據之前,律師能否說服被告人認罪是有爭議的,之前有律師立了功被表彰但也被網友一片臭罵,認為律師站在當事人的角度維護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那萬一證據不足呢,可能無罪呢,被勸說下認罪,最終被定罪,實際上對律師來說是遺憾,對嫌疑人來說是傷害,大的層面對實現公平正義也不利,律師本身就是靠專業維護客戶利益最大化來與強大的公權力形成平衡以實現天平平衡。勸當事人認罪很容易與當事人發生矛盾。但是呢,如果能夠確定,嫌疑人百分之百有罪,偵查階段認罪和法庭認罪有點酌定區別,但真的是法官自由裁量微乎其微的考量因素。所以我的個人觀點是不去做勸認罪的事,除非獲得實利,就像認罪認罰具結書,以保障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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