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應該怎樣申請?(勞動仲裁詳盡指南)


勞動仲裁,應該怎樣申請?(勞動仲裁詳盡指南)

(注:本文主要適用深圳地區,其他地區可能略有不同,詳詢當地勞動仲裁委。)

一、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條件

1.符合勞動仲裁委的“受案範圍”(注:即前述的1至6項)

2.有明確的仲裁請求、事實理由,並提交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請書》、證據材料;

3.申請人是與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即:申請人是勞動者,或者企業)

4.屬於勞動仲裁委的管轄範圍(注:即,要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三、其他提醒

1. 勞動者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代表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井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所有仲裁相關活動均須由全體員工代表共同參加,但提交或領取證據材料、受理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的除外。

2. 可以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勞動者或企業)需委託代理人的,可以選擇符合代理人資格的人員參加仲裁活動(注:勞動者可以委託律師。企業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員工)。

3. 舉證時限

提交或補充證據,要注意舉證時限:

(1)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交完畢;

(2)被申請人(或第三人):應當自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交完畢。

4. 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

(1)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逾期提出的,可能要另行申請仲裁。

5. 務必按時出庭:

(1)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注意!注意!注意!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後,沒去開庭,或中途退庭的,會按自動撤訴處理,且不得重新申請仲裁!

(2)被申請人無故未到庭的,將缺席裁決。

即,被申請人未到庭的,可以缺席裁決,正常開庭。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勞動者

1.材料類

(1)勞動仲裁申請書:準備3份,交2份

(仲裁委1份,被申請人1份,自己留底1份)

A.仲裁請求涉及加班工資的,需填寫《加班工資請求計算明細表>>;

B.涉及工傷待遇的,需填寫《工傷待遇相關情況》。

(2)身份證複印件:交1份

(3)送達地址確認書:交1份(可現場領取填寫)

(4)被申請人註冊登記資料:交1份(自行打印)

可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打印企業的工商登記信息頁——“商事登記簿查詢(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信息查詢)”。

(5)授權委託書、律師證複印件、律師事務所所函:交1份

委託律師代理的,需提供1份授權委託書,律師自行準備其它。

(6)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案件:

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案件,需提交“申請人與死亡員工的親屬關係證明覆印件、供養直屬親屬證明覆印件、工傷認定書或死亡證明”等

2.證據類:準備3份,交2份

(仲裁委1份,被申請人1份,自己留底1份);

A.立案時交證據複印件,開庭時核對證據原件。

B.需提交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至少1份):如,

(1)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2)入職登記表;

(3)工作證(最好有企業蓋章);

(4)廠牌;

(5)工卡;

(6)工資支付憑證(如,銀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寶支付記錄、工資條);

(7)考勤記錄;

(8)押金收據;

(9)處罰憑證(如,處罰通知、含有處罰內容的微信、短信截圖);

(10)社保單(注:社保繳納單會顯示企業名稱);

(11)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12)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涉及到管理、獎懲、請假、辭退、發工資……等)等

3.其他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且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到5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除以上材料以外,還需提交:

(1)《員工推舉代表書》:原件,1份,需要員工本人簽字。

(2)《申請人仲裁請求明細表》:原件,仲裁委、被申請人各1份,需要全體員工代表簽字確認

(二)用人單位

1.材料類

(1)勞動仲裁申請書:交2份

一般準備3份,提交2份(仲裁委1份,被申請人1份,自己留底1份);

(2)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加蓋公章;

(3)授權委託書:交1份,加蓋公章,同時法定代表人簽字

(4)受託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1份,員工代理企業的,提交加蓋公章的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工作證明一份),員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5)律師證複印件、律師事務所所函:1份,委託律師的,由律師準備。

(6)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員工的二代身份證複印件、或社會保障卡(證件需要在有效期內,且正反面複印)

2.證據類

(仲裁委1份,被申請人1份,自己留底1份);

A.立案時交證據複印件,開庭時核對證據原件。

B.需提交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勞動合同等

C.其他證據:如,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協議、培訓與服務期協議……等


五、勞動仲裁申請書模板

(因篇幅原因,以下暫僅以勞動者工傷提起勞動仲裁舉例)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XXX,身份證號碼XXXX,住址XXXXXX,聯繫電話XXXX

被申請人:XXXX公司,統一信用代碼XXXX,地址XXXX,聯繫人XXX,電話XXXX。

請求事項: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下列費用:

1.支付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沒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xxxxx元;

2.支付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工資xxxxx元;

3.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xxxxx元;

4.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xxxxx元;

5.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xxxxx元;

6.支付經濟補償金xxxxx元;

7.支付律師費xxxx元;

(以上1-7項合計xxxxxx元)

事實與理由:

自20xx年xx月xx日起,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職務為xxxx,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月平均應發工資為xxxx元)。

20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在xxxx因日常工作受傷,20xx年xx月xx日經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屬工傷;20xx年xx月xx日,經深圳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為X級傷殘,醫療終結日期為20xx年xx月xx日,停工留薪期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間被申請人均未支付工資。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已核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xxxxx元。 20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但未依法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由於申請人現已離職,申請人隨後將向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核發相關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xxxxx。

申請人應發工資為xxxx元,但由於被申請人社保工資未繳足,導致申請人少獲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xxxxx元、且少獲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xxxxx元,該差額依法均應當由被申請人支付。除此之外,被申請人依法還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xxxxx元。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現提出勞動仲裁之申請,請求貴委依法審理並裁如所請。

此致

深圳市X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六、舉證責任

(一)舉證責任的概念: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舉證不能的後果

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即,主張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或者反駁理由不能成立。

(三)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1.勞動者主張存在勞動關係的,應當就“勞動關係的建立”舉證,如,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工資及福利待遇領取、社會保險、工作管理(如工作證、服務證等)或其他無利害關係人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證明;

2.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於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3.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應就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事實舉證:

4.勞動者追索申請仲裁之日前兩年的工資等報酬的,原則上由勞動者舉證;

5.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就存在加班事實或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證據舉證;

6.勞動者主張“業務提成”的,應就存在業務提成的事實舉證,包括雙方對業務提成的約定、用人單位關於業務提成的制度規定、業務提成的支付時間、支付標準以及計提提成的業務量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業務提成在業務款項收回後才支付的,對業務款項回收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承擔;

7.勞動者主張“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應就雙方存在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以及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金額或計算方式等事實舉證;

8.勞動者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成就舉證;

9.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應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事實舉證:

10.勞動者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及其賠償的,應就存在因工傷害的事實及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及鑑定時間、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和食宿費、應當安裝康復器具的證明及費用等事實舉證;

11.女職工主張“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權益的,應就存在“三期”的事實、起止時間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延長產假天數的情形等事實舉證;

12.勞動者要求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待遇的,應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事實以及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等事實舉證;

13.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要求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含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就社會保險繳交記錄、已向用人單位提出補足但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仍不補足的事實舉證;

14.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醫療(含生育)、失業保險,主張工傷、醫療(含生育)、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應就社會保險繳交記錄及待遇損失等事實舉證;

15.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就社會保險繳交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確答覆不能補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事實舉證;

16.其他依法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的。

(四)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1.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或管理的,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處工作,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係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反證;

3.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及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舉證;

4.用人單位主張已經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就簽訂事實舉證;

5.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等報酬的情況舉證;

6.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兩年內的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支付情況舉證;

7.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等報酬,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等報酬的原因舉證;

8.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工資等報酬的,應就減少工資等報酬的原因及依據舉證;

9.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應就解除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舉證;

10.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應就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度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事實舉證;

11.用人單位應就已支付勞動者實際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及賠償等事實舉證;

12.用人單位主張已為勞動者辦理或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應就社會保險繳交記錄舉證;

13.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休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事實舉證:

14.用人單位應就其招用的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入職時填寫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聘記錄資料;勞動者的考勤記錄等舉證;

15.其他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

(五)證據要求

1.證據為錄音、錄像、電子文稿的,要註明來源和獲取途徑。其中錄音、錄像要提供文本;

2.證據為證人證言的,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人出庭申請》及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證據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也要履行相關公證證明手續)。

4.庭審中,應當出具證據原件,用以核驗和質證。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擅長勞動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事、企業治理、執行、刑事辯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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