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而治的法家概念!制度為王,刑賞斷於民心,決於君王

原文

國治:斷家王,斷官強,斷君弱。重輕,刑去。常官,則治。省刑,要保,賞不可倍也。有奸必告之,則民斷於心。上令而民知所以應,器成於家而行於官,則事斷於家。故王者刑賞斷於民心,器用斷於家。治明則同,治暗則異。同則行,異則止,行則治,止則亂。治則家斷;亂則君斷。治國者貴下斷,故以十里斷者弱,以五里斷者強。家斷則有餘,故日:日治者王。官斷則不足,故曰:夜治者強。君斷則亂,故曰:宿治者削。故有道之國,治不聽君,民不從官。

註釋

斷:決斷。

要:約定。

保:連坐。

倍:通“背”。

告:告發。

譯文

治理國家有以下幾種情況:在百姓家中能決斷事務的國家,能稱王天下,由官吏來決斷事務的國家就強大,由國君來決斷事務的國家就弱小。輕罪重罰,刑罰就能消除。按法規來選用官吏,國家就太平。要減少刑罰,就在百姓中建立連坐制度,對應該獎賞的不可失信。發現奸邪一定要告發,這樣百姓的心中就能判斷是非。國君發佈的命令百姓明白如何響應。器物在百姓家中做成,得到官府許可便能通行,那麼事務就能在家中決斷。所以國君如何獎賞和刑罰能讓百姓心中十分明白,器物該是什麼樣在百姓家中明確。社會政治清明,百姓就會齊,社會政治黑暗,百姓就會產生二心。百姓同國君同心,法令執行。百姓同君主異心,法令就不能實行。法令執行,國家就能治理好。法令不能執行,國家就會混亂。國家太平,民眾在家中就能判斷對錯。國家混亂,那就要國君做決斷。治國最可貴的是在百姓那裡做出決斷,所以在十里以內做出決斷的國家弱,在五里以內做出決斷的國家強。在百姓家就能決斷的,官府的辦事時間就會充足,所以說:當天能辦完政務的國家稱王天下,事務由官府決斷,官府辦事的時間就會不足,所以說:在夜天的事務處理好的國家強大。事務必須由國君來決斷的國家就會混亂。所以說第二天才能處理好政務的國家會被削弱。固此,治理得好的國家,官吏處理政務不必聽從國君,百姓也不必聽從官吏。

治理國家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是民眾在家中就能決斷事物的國家,能夠成為天下。用官吏來決斷事物的國家,國家也會強大用,君主治理事物的國家,國家就會變得弱小。那麼這三種治理國家的情況,究竟說的是什麼呢?讓百姓在家中就能決斷事物並不是我們現在意義上的每一個家庭,而是當時的家族,這一點很重要。商鞅雖然想要打破舊的制度,但是商鞅同樣也是一個社會的改革者,他知道傳統究竟意味著什麼?夏商以來我們就已經進入家天下的世界。一個家庭,一個家族對於我們每一個人的意義不僅僅限於日常生活,更與當時的社會和政治有關。周天子進行分封的時候也是以家族為分封,最突出的就是秦國。秦國立國之時就是以家長制作的分封,孤立於戎狄之處百餘年。每一個國家都是從一個家族發展起來的。所以一個家族如果不能決斷事物,而全部靠政府和國君的話,這個國家和家族一定面臨危亡。同時商鞅要求百姓在自己的家中就能決斷事物,以此來作為強國與否的標準之一,也可以說明商鞅變法主要是加強中央集權而並非君主專制。

君主專制是國家領導人一人說了算,而中央集權是一項政治制度並非一人說話算。而是建立一個符合國家利益的統治階層以及其標準。而在商鞅變法時期這個統治階層是要經過國內的各大家族共同完成的。當然,這個家族並不是原先舊制度環境之下的封建家族,而是建立在地主階級和經濟基礎之上的家族。這些新興的家族如果能夠幫助國家決斷和處理事務,那麼這個國家一定會強大起來。第二個部分是官吏決斷事務的國家國家一定會強大,體現的是商鞅對於一個有作為的國家其行政機構,以及行政官員的要求。作為一個國家和管理辦事,必須要有效率,必須能做得了事。如果相互掣肘或人浮於事,那麼國家也不可能強大。而且我認為反駁一些人汙衊商君書是崇尚君主專制,最強大的實錘就是這一句,由國君來決斷事物的國家,國家就會變得弱小,這完全是反君主專制的。

國家的建立和機構的運行,如果全繫於領導人,那麼這個國家一定有問題。人們存在較輕的罪過,也要加重懲罰這樣才能夠消除刑罰。在本篇已經不止一次強調以刑去刑的觀念。無論是不是法家變法,只要你坐在那個變法者的位置,誰都不願意把國家越變越亂?而且商鞅變法是成功的,證明國家治理體制行政有效。而且以刑去刑是要有制度建設和強大的政權做依託的。並不是一些讀書人,尤其是把書讀死,把自己讀傻的人,想當然的認為的一味地加重對老百姓的屠殺,對老百姓的毆打和監禁。那不叫變法,那也不會讓秦國強大。如果哪一個領導人的變法是照著這個思路變的,我不相信任何一個國家會堅持三個月而不滅亡的。所以做什麼事,尤其是看自己不瞭解的事物的時候不要想當然很容易鬧出笑話。

這段話其實是對本篇章的總結,但是作為解析我們依然要去分析這個總結。接下來商鞅繼續指出選拔官吏一定要靠制度國家才能夠太平。在本篇章之前,我們曾經詳細講述過國家用人選人究竟依據什麼?到底是選擇聰明人有才能的人?還是依靠制度。當時我做出的解釋是聰明人和有才能的人都是國君選出來的,聰明和有才幹並不是真刀實槍的幹出來的,真正有才能的人是要在制度的選拔之下,通過切切實實的證據選出的有能力的人,而並不是國君或者是引薦的大臣說誰有才誰就是有才的。下面要減少刑罰就要實行連坐制度,對應該獎賞的不可失信。連坐制度一直飽受詬病,但實話告訴大家連坐制度從商朝開始一直到民國結束,長達3600年的時間,一直被政府所運用。

對於階級鬥爭史觀的人而言,這是剝削和壓榨老百姓的方法。但是如果按照生產力的觀念來看,連坐制度是在社會生產不發達,物資匱乏的年代當中比較有效的管理社會的方法。作為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現在,我們可以對連坐制度持之以鼻,但是對社會生產力發展並不高的古代,任何人對連坐制度嗤之以鼻,其實是沒有道理,也是沒有資格的。因為社會實際就是如此。秦國正式實行連坐制度並將其成為國家的主要統治方法,其實是在秦孝公的父親秦獻公時期,商鞅只不過進一步將其制度化。那麼為什麼要實施連坐制度呢?第一點就是為了要維護社會安定。現在我們有了身份制度,到哪都有身份證的登記,但是在當時,這種社會管理簡直是天方夜譚,為了加強對社會的管理,我們只能實施連坐制度,讓不法分子無處可逃。

讓普通民眾不敢隨意收留陌生人,同時也要民眾相互監督。總不能一個人犯了罪街坊鄰里幫其隱瞞罪過事實。那麼因這個人的犯罪而造成損害的受害者的利益誰來保障?而且說實在的,在戰國時期,國家對於民眾的控制其實並沒有我們想象的嚴重,甚至很大一段時間內對於民眾的控制都是極其鬆散的。國家不可能派遣足夠的管理軍隊和執法者到各地去管理民眾,因為這樣的成本太大了。所以這也是國家實施連坐制度的基礎,讓民眾相互監督。這其實也體現了部分的制度民主。注意制度民主不是真實的民主,只是在國家無法管理的情況之下,在社會上民眾之間相互監督,相互管理。任何一個社會,即便專制,也有制度民主的條件。只不過我們不稱其為制度民主,在我們的概念中,我們經常說其是連坐制度或者是保甲制度。

這種民主制度是為了國家政權對地方的管理,而實施的並不是一種自發的真正的民主。同時對百姓的獎賞也不能夠言而無信,這是商鞅最看重的,國家之所以強大必須是由國家與民眾相互信任,相互合作才能成就的。國家對民眾失信,民眾自然也會以自己的生產和生存態度對待這個國家。生產效率下降,國家自然會貧弱不堪。而且要把鼓勵百姓告奸,告訴百姓什麼是是非對錯,自己家族內部的人犯了錯誤也要接受政府的懲罰,而不是相互包庇隱瞞。讓老百姓知道國君和國家的政令自己應該如何去回應。什麼該遵守,什麼不該遵守,什麼叫大義滅親,什麼叫相互隱瞞包庇?生產工具和生活器物,如果老百姓能夠在自己的家中適用,並且得到官府的許可,就可以通行。這其實體現的也是一種制度民主。而且商鞅以此也充分發揮了民間的生產力。

我們我們總說人民群眾創造了歷史,這個道理商鞅也明白,所以在百姓家中做成的事物和做成的事兒,如果對社會有利得到官府的承認,就可以全國通行。這是任何一個改革家在設立改革試點的時候都會這麼做的。即便改革開放,我們也會設立經濟特區經濟試點,只要行得通,我們就可以全國推廣。變法改革的道理都是相通的細節,有很多相似之處。如果連商鞅變法也要妖魔化的話,那麼1978年之後我們應該如何處置?作為一個國家的領導人,如何獎賞和懲罰一定要讓老百姓明明白白,不能讓老百姓一頭霧水,那樣民眾也不知道自己究竟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該做什麼?應該做什麼?而且作為一個改革者,商鞅也明確提出社會政治必須清明,老百姓才能團結在國家和國君周圍,如果政治混亂,社會黑暗,那麼民眾自然就會對國家失去希望。

老百姓與國家領導人就會同心協力,法令也能夠順利執行。而如果民眾與領導人相互之間互不信任,相互猜忌,那麼變法也直接擱淺。一個國家能不能夠繼續發展治理得更好?就看法令能否從上到下執行到底,如果不能執行國家就會出現混亂。而且商鞅從來都沒有打壓民眾的思想,更沒有束縛民眾的思想。一個國家的太平是民眾在家中就能判斷對錯的,一個國家的好壞老百姓心裡自然有自己的一杆秤,並不需要任何人的宣傳和任何人的教導。難道老百姓在這個國家所生活的每一天,每一天當中所遇到的每一件事,自己都不會感知嗎?這顯然不現實。一個國家能夠得到治理其實都是民眾決定出來的。我們也要注意,並不是商鞅變法是將秦國民主化,並不是真的要讓老百姓去決斷國家的大事,而是商鞅建立起一套中央集權的統治制度,並把刑賞的標準告訴老百姓之後,老百姓就會自己做決斷,通過自己的努力掙個爵位獲得賞賜。自然也有一些老百姓會犯罪,至於老百姓犯罪接受懲罰,還是想要立功獲得賞賜,由老百姓自行決斷。

在這裡讓老百姓自己選擇,自己決斷是這個意思。而不是現代民主概念當中的由百姓決定國家走向,民眾可以決定自己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的時候,那麼官府的壓力就會減小,行政效率就會提高。這樣國家就能當天完成當天的政務。如果所有的事情都由官府去決斷,而民眾沒有任何想法,那麼在社會治理的時候,我們就會發現雞毛蒜皮的事太多,官府根本沒有能力去解決這些事情,最後還是要回到舊制度之下。因為沒有強大的國家行政機構和體制,所以很多時候我們不能對不法分子和民眾進行嚴格管束,所以很多時候我們只能依靠道德的教化說教去感化民眾。但是當一個國家的政治進步以後就會建立明確的統治制度和秩序,以及維護統治的各項制度,法律才會真正出現。如果政府與民眾的距離太遠,即便你制定了法律大不了人一跑了之。你用法律去制裁誰呢?所以法律的出現也是社會進步的體現,因為它規範了社會,規範了大家的道德標準。

很多人總把法律和道德放在對立的一面,實際上法律就是社會的道德,而我們經常所說的道德是個人的道德。我們無法用個人的道德去約束所有人。但是在治理國家和社會的同時,我們卻可以設立一個全社會絕大部分的人都認可的道德規範。把它用文字規定出來,並且對其遵守和信仰。這個信仰就是法律,屬於法律是有階級性和時代性的,它是社會的道德,而且最後一句也是這一篇章的核心,更是商鞅在加強中央集權的同時反對君主專制,不僅僅將國家領導人作為當時國家的核心。最高決策者更把官吏和民眾,作為國家治理的一部分。作為國家治理的主人。當然,這個主人並不是我們現代意義上的主人。是在商鞅變法以後所制定的完整的政治框架之下的主人。普通的老百姓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兒。當然,這是在商鞅的法律之下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兒。不必要去聽從管理如何做?管理是在商鞅法律的制度之下,自行處理政務,國君不應該干涉管理,政府機構也不必聽從國君的想法。因為一切都建立在社會規範的基礎之上和政治規範的基礎之上,而這個社會規範和政治規範統一歸屬於商鞅一手所制定的國家法律和體系。

這個法律和體系是代表國君的,所以國君不必要插手管理官府,也不必要插手民眾的事兒。國君只要維護國家法律和政治體系以及及架構。管理和民眾按部就班的管自己的事兒,做自己的事兒,秦國就會強大起來。說白了,商鞅所要建立的一個社會國家,是一個制度至上的國家,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而不是簡單的老百姓聽從官吏,官吏聽從國君,這種一級壓一級的社會。這也是人治社會與法治社會的根本區別。人們信仰和遵照的是一個制度,而不是一個個人,記住這才是人治和法治真正的區別。當然,由於當時的社會侷限以及歷史侷限,商鞅變法無法做到真正的法治社會和法治國家。但是這種思想在商君書當中,明確提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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