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價”——多地區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

人的生命是平等的、無價的,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現實當中確實存在生命不平等,這主要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當中,以致出現“同命不同價”現象。那司法實踐中為什麼會出現違反憲法精神的現象存在呢?隨著“同命同價”呼聲的越來越高,“同命不同價”現象會不會消失呢?

一、“同命不同價”的法律規定及質疑聲

生命誠可貴,生命本身是無法用金錢衡量其價值的,但是當生命受到侵犯和損傷時,對死傷者和家屬的救濟途徑似乎也只能是物質賠償,除此之外別無他法。而物質賠償的賠償數額,並不是說賠償額等同於生命本身的價值,而是對生命本身提供一種行之有效的、給當事人及家屬一種可能的保護。

那麼,如何確定生命的物質賠償該是多少呢?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該《解釋》無疑是造成“同命不同價”的“元兇”,它造成傷殘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的城鄉差異化,在法律界一直飽受詬病,尤其是在同一事故中,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在死亡賠償上的懸殊差距。對該《解釋》支持的人認為,死者家屬所獲得的賠償事實上是按照收益原則來計算的,確切地說,賠償金額是依據死者在正常情況下有生之年所可能從事的工作及相應可以獲得的收入(預期)來確定的。他們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理解死者家屬所獲得的賠償,即金錢賠償不是死者生命的“價格”,而是與死者生命有關的撫養成本和勞動收益,從一個更為合理和客觀的角度來冷靜地看待所謂“同命不同價”這一現象。

而對該《解釋》質疑的聲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也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特徵。《解釋》在賠償金計算上客觀上造成了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違揹人人平等的憲法精神。二是生命是天然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沒有尊貴與卑微,任何人的生命都應當受到同等的尊重。三是傳統城鄉二元體制已經發生劇烈變化,再以戶籍劃分構成不公和歧視。

其實在中國社會,不光是城鄉差異,還存在地區差異。以北京為例,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7990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6490元。在死亡案件中,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要比農村居民高出83萬,令人大跌眼鏡。再以安徽為例,2018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4393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996元。在死亡案件中,北京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要比安徽農村居民高出1079880元,更令人瞠目結舌。好在《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確定了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即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王某等與張瀟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8)京0114民初9251號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一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結合王某2生前工作、收入來源情況以及(2018)京0114民初8686號一案死亡賠償金的判決情況,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但是該法僅是“可以”,並未說“應當”,只是“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須”或者“應當”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至於什麼情況下可以,什麼情況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決定。於是,在實踐中一起死亡多人的侵權案件中仍然會存在“同命不同價”的現象。

二、工亡案件“同命同價”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可以看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全國統一,即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同命同價”試點展開,“同命同價”即將成為趨勢

2019年5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普惠共享的體制機制,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根據各省具體情況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

隨著《通知》的發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發佈《關於在全省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將於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開展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

從2019年12月16日起,安徽省正式啟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試點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也就是說在人身損害賠償方面,實現了“同命同價”。

隨著各個省份相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後,部分省會市中院、地級市中院也陸續發佈了開展試點工作,這無異於促進了“同命同價”的大趨勢,相信不久的將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將實現全國同地區“同命同價”。

統計發現,開展試點的省市主要有:陝西全省、河南全省、安徽全省、廣東全省、河北全省、山西全省、廣西全省、黑龍江全省均實現了試點工作,福建的廈門市、莆田市、平潭縣,江蘇的淮安市、宿遷市、連雲港市、鹽城市,浙江的金華市、湖州市、衢州市、紹興市、溫州市,湖南的長沙市、郴州市,四川的成都市、遂寧市、宜賓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貴州的印江縣、三都縣,新疆自治區的昌吉州、阿克蘇地區。

四、總結

“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統一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使得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全體公民,因為相同的人身損害,都能得到同樣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真正地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使法院在人身賠償訴訟案件中,更易於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體現出司法的權威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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