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粥規則:利己,不等於不公平

美國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在其名著《正義論》中,用了一個“分粥”的比喻來對社會財富分配進行討論。

分粥規則:利己,不等於不公平

一起住的有七個人,大家每天同喝一鍋粥,但卻不夠吃。

最開始的時候,他們用抓鬮的方式來決定每天由其中一個人主持分粥,所有人一人一天輪換著來。但是一個星期下來,大家卻只有一天是吃飽的,就是自己負責分粥的那天。

這樣下去不是辦法,後來大家又共同推選出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來負責分粥之事。然而,強權會滋生腐敗,其餘六個人每天想的都是怎麼挖空心思去討好主持分粥的人,使出各種賄賂、巴結的手段,整個小團體也因此變得烏煙瘴氣。

再後來,大家又改變了分粥方式,組成了三人的分粥委員會和四人的評審委員會,本以為可以解決問題,誰承想卻經常發生互相攻擊、推諉扯皮的事情,等到最後粥喝到嘴裡全是涼的,日子簡直沒法過下去了。

各種法子都試過之後,最終採取的辦法是平均分粥。雖然每天有一個人負責分粥,但必須要等到其他人都挑完後,自己才能拿剩下的最後一碗。人人都不想吃到分量最少的那碗粥,所以每個人都儘量將粥平均分配,哪怕是有稍微的不平均,也儘量容忍了。如此下來,大家終於變得一團和氣,日子越過越美,分粥問題於是順利解決。

分粥規則:利己,不等於不公平

“七人分粥”的情境中,由七個人組成的小團體,人人皆平等,但人人也都有自私自利的本性。在沒有計量工具或有刻度的容器的前提條件下,分食一鍋粥就需要通過制度創新來解決大家每天的吃飯問題。如何分好這一鍋粥,羅爾斯為七人羅列了五種分粥辦法,讓七人小團體在多次博弈後,終於形成了統一規則。而每一次的規則博弈,我們也都能從中分析出問題所在。

規則一:七人輪流主持分粥,一人一天。這樣看起來是平等的法子,但一週中每個人自由自己主持的那一天是吃得飽且有剩餘的,其餘六天都餓肚子,實際上 造成了資源的浪費。

規則二:選定其中一人負責分粥。但是權利容易造成腐敗,絕對的權利更是會導致絕對的腐敗。於是大家很快就發現負責分粥的人總是給自己分最多最好的粥,但換了人之後,結果還是一樣的。

分粥規則:利己,不等於不公平

規則三:推舉一位品德較為優良、做事尚屬公正的人來扛起分粥大任,但人的劣根性又開始暴露,剛開始時,這位品德高尚的人還能公平分粥,但不久後他便給拍馬溜鬚的人和自己多分,分粥又變得不公平了。

規則四:選舉產生分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讓權力受到監督和制約,公平性也可以基本實現。可是監察委員會提出的多種分粥議案,卻又遭到分粥委員會的據理力爭,幾番爭執之下,粥都涼成了黃花菜。現實中,在政府部門中這種情況不勝枚舉。

規則五:每個人輪流值日負責分粥,不過負責分粥的人最後領粥。道理明擺在哪裡,如果分得不均,最少的那碗肯定就是自己的了。但誰都不想自己吃虧,只能分得合理。如此才終於做到了公平,讓人人分到的粥都基本差不多,解決了分粥的難題。

分粥規則:利己,不等於不公平

沒有精確計量工具的條件下,無論誰來負責分粥,都不免有利己嫌疑。規則五湯分粥者最後領粥,就是提出了一個最基本的要求:每碗粥都得分均勻才行。即便分粥者為自己私利著想,也會產生一個相對公平、公正的結果。

“分粥規則”總結起來,充分說明了利己並不等於不公平。故事中的這鍋“粥”,羅爾斯指的便是社會財富,由一大群人來分。也即是說,如果把制度建立在對每個人都不信任的基礎上,假設人都是自利的理性主義者,是可以產生合情合理、具有執行力度的制度的。

分粥規則:利己,不等於不公平

利己本身不是錯,關鍵看你如何利用。同時,制度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僅要講求科學性,還要有針對性。根據一定的規則來制定相應的制度,簡潔明瞭,可操作性強,能夠讓制度得到更好的推行。

“分粥規則”最大的資源並非“粥”本身,而是制度的設計。不同規則主導下設計出來的制度,會產生不同的社會影響。“粥”只是一個分配的載體,只有懂得如何從人性的利己主義出發,設計出“先進適用而高效化、公平公正而民主化、獎懲分明而激勵化”的分配製度,才會懂得怎樣把任何東西恰當地分給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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