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宗凱
控股多少就有控股權,分兩種情況,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簡單分析。
一、同股同權
同股同權,即擁有多少比例的股權,就在股東會上擁有多少比例的表決權。比如,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為30%,則在股東會議上,就有30%的表決權。
(一)2/3以上股權,完全控制,又可以稱絕對控制
此時,公司你100%控制,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你可以為所欲為了。
(二)1/2以上股權,相對控制
公司雖你控制了,但你在公司經營範圍變更,公司形式變更,公司增資、減資,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等公司法規定必須經股東會2/3以上表決權才能通過的事項,你不能完全為所欲為了。除非,你聯合的股東的表決權合計超過2/3。
(三)1/3以上的股權,安全控制
在這種股權比例下,你可以對上述(二)涉及的公司法規定的重大事項實行一票否決權了。
也可以說,你可以阻止其他股東為所欲為了。
二、同股不同權
所謂,同股不同權,即擁有的股權比例,與其對應的表決權不對等。可能擁有低比例的股權,卻高比例的表決權;也可能高比例的股權,擁有低比例的表決權。
這個一般通過兩種形式完成對公司的控制:
(一)公司的章程規定
比如公司章程規定,擁有低比例股權的創始人,可以擁有高比例的表決權。比如創始人擁有公司10%的股權,但其表決權可以超過1/3、1/2、2/3,來實現對公司的控制。
這種操作,可能是創始人出讓了其分紅權等權利換來的。
(二)一致行動人
簽訂一致行人協議,與其他擁有股權的人,一個鼻孔出氣,同穿一條褲子,共發一個聲音,共同進退。
通過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若達到相應的表決權比例,可以對公司實現安全控制、相對控制或絕對控制。
三、其他情況
如果股權分散,擁有的股權比例低於1/3,或更低,但能決定公司董事會1/2以上的人選,通過控制董事會來控制公司;也可能通過控制公司的財務政策和經營政策來控制公司;如果該控股人僅是公司唯一(或提供佔公司採購的大部分)的供應商、唯一(或銷售佔公司銷售的大部分)的客戶、擁有獨有的公司使用的技術等,在這些情況下,也能控制公司。
以上簡單分析,希望能幫助到您。
東嶺財經
控股分為兩種主要情況。
一是絕對控股,即單一股東控制的股票份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51%。
二是相對控股,是指公司股東眾多,均沒有一個股東的控股份額超過絕對控股數額,那麼就以控股份額最多的股東為控股股東。
例如601009南京銀行就是這樣的股權結構,第一、第二、第三大股東的持股均為百分之十五以內。它就是一家相對控股的公司。
擴展資料
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兩種:
1、自益權
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受利益的權利。如獲得股息紅利的權利,公司解散時分配財產的權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時的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2、共益權
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有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表決權、監察權、請求召開股東會的權利、查閱會計表冊權等等。這是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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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絕對控股
是指股東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2、相對控股
相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的比例雖未大於50%,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協議控股);或者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佔比例(相對控股)。
擴展資料:
1、股權與股份
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多用股權,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多用股份。
股權通常指因出資而享有的股東權利,也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比例;而股份則僅存在於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可以計量的股票數。
2、股權與股票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而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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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大於50%
絕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這種絕對控股模式雖然可以增強管理監督力度,但同時對公司業績的提升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投資雙方各佔50%,且未明確由誰絕對控股的企業,若其中一方為國有或集體的,一律按公有絕對控股經濟處理;若投資雙方分別為國有、集體的,則按國有絕對控股處理。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根據公司法對控股股東的定義,絕對控股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對公司所實施的控制力。
擴展資料: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的規定可知,公司重要事項的表決取決於表決權的持有比例,而不是股權比例,也不是出資比例。
股權比例、出資比例、表決權比例意思都不同,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與表決權比例也有不一致的情況,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的規定,股東的表決權比例也可由公司的公司章程來約定,並非一定要按股權比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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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實際涉及到兩個問題,控股權和控制權,如果按照正常的情況,擁有控股權就擁有了控制權,就是通常我們所講的擁有了公司34%的股份就擁有了一票否決權,擁有公司51%的股份就擁有了絕對控制權,擁有了67%的股份就擁有了完全的控制權。但是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約定“同股不同權”,可以理解為股份多少和權利不是一一對應的,所以說有控股權不代表有控制權,我們國家很多的知名企業如阿里巴巴、京東、小米、華為等,雖然創始人擁有的股份並不多,但是卻對企業有絕對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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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權層面的控制權
股權層面的控制權包括絕對和相對控股:絕對控股權情形下創始人持股達到67%,也就是達到三分之二,公司決策權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絕對控股權情形下創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權;而相對控股權往往需要公司創始股東為持有公司股權最多的股東,與其他股東相比可以保持對公司的相對控制力。
2、股票權與股權的分離
1、一致行動協議;“一致行動人”即通過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採取一致行動。意見不一致時,某些股東跟隨一致行動人投票。比如,創始股東之間、創始股東和投資人之前就可以通過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加大創始股東的投票權權重。一致行動協議內容通常體現為一致行動人同意在其作為公司股東期間,在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時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見作為一致行動的意見,以鞏固該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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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過有限合夥持股可以讓股東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而是把股東都放在一個有限合夥裡面,讓這個有限合夥持有公司股權,這樣股東就間接持有公司股權。創始人(作為管理合夥人持有很少權益但)控制有限合夥持有公司的投票權;
3、境外架構中的“AB股計劃”(或“牛卡計劃”,或“雙股權結構”)(dual-classstructure)。例如京東的AB股模式,
二、控制權
1、公司的日常經營事項,主要由公司董事(會)來決定。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會,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核心創始人可以佔有公司董事會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決策效果和決策效率。
控制董事會最重要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董事的提名和罷免。公司控制權之爭往往體現在董事的提名和罷免上,但現實中,公司的投資人往往要求董事任免權,而公司往往也需要創始人之外的董事助力公司的發展,所以創始人需要注意控制董事會的人數以及創始人任命的董事人數。
2、對於初創公司來說,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通常會由首席創始合夥人擔任,一般不會出現董事長、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旁落或失去公章控制的情況,但是在公司有數位作用相當的聯合創始人時需要注意法定代表人和公章(以及公司營業執照以及銀行賬戶等公司印鑑)的控制問題,防範聯合創始人出現衝突時可能出現該問題,影響公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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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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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1%股份,擁有訴訟權,擁有了間接調查和起訴權利,其中調查權使用對象為監事會或董事會;
持有公司3%的股份,有權召開小型會議和擁有臨時提案權;
持有公司5%的股份,擁有重大股權變動警戒線;
如果持有公司10%的股份,可以發起臨時會議,可以提出質詢、起訴、調查、清算、解散公司等;
持有公司股份達到20%,擁有重大同業競爭預警線;
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0%,達到公司的要約收購線;
該公司持有34%的股份,擁有一票否決權;
持有公司51%的股份,就取得了公司的絕對控制權,是公司的控制線,公司的絕對控制;
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份,可以擁有對公司章程、分立和合並以及公司主要項目變更、重大決策的修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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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股權比例來說的話,因為絕大多數的公司章程都規定重大事項需要2/3以上股份股東表決通過,所以如果擁有公司66.67%或者67%(超過2/3)的股份可以算是絕對控股;
此外,一般意義上說超過51%就算是控股了,就是收入可以合併到控股的母公司了;但是重大事項還不能絕對控制;如果低於50%,但是第一大股東,此時,如果能夠控制董事會(在董事會席位的半數以上),那麼也可以實現對公司的經營控制,因為公司的運營一般是由董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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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非常高興分享看法。
按照法律規定:
1、絕對控制權67%,相當於100%的權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併、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2、相對控制權51%,控制線,絕對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4、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5、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7、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8、臨時提案權3%,提前開小會
9、代位訴訟權1%,亦稱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起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
建議選擇51%的控制線。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