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通鑑講故事之2020.3.12惟改革者進——北魏孝文帝改革圖強


讀通鑑講故事之2020.3.12惟改革者進——北魏孝文帝改革圖強


自宋元嘉三次北伐後,南北朝之間均沒有太大的全面戰爭征伐,都是一些局部戰爭。雖然南朝經過宋齊禪代,有一段時間內鬥較厲害之外,不少君主都比較注重治理,相對前期來講比較平穩,經濟社會也在逐步發展。但北朝魏拓跋弘、拓跋宏父子(沒錯,父子名同音不同字)相繼為帝以來,更是休養生息、厲行改革。特別是485年、486年連續實施的均田制、三長制改革更是徹底改變了社會生產組織形式和國家治理方式,大大推進了經濟發展、政通人和,也就是從這個時期開始,北朝國力逐步超越南朝,為以後統一中原進而統一中國奠定了雄厚的經濟和社會基礎。



據《通鑑》記載,拓跋弘“聰睿夙成,剛毅有斷,而好黃、老、浮屠之學……常有遺世之心。”後遂於471年內禪於太子拓跋宏,當時拓跋宏5歲,由其祖母馮太后撫養,朝政由其父打理。476年,魏馮太后“內行不正,以李奕之死怨顯祖(即拓跋弘),密行鴆毒”。此後,馮太后二次臨朝稱制,繼續輔佐拓跋宏治理國家。孝文帝拓跋宏自幼在馮太后的撫育、培養下長大成人,對祖母也非常孝敬,“能承顏順志,事無大小,皆仰成於太后”,所用大臣都是比較正直忠誠的人。正是在這樣君臣和諧、上下同心的背景下,馮太后以拓跋宏的名義在社會風俗、政治、經濟等方面推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有意識地進行漢化。均田制、三長制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推行的比較重大的改革措施。



先講均田制。這屬於生產資料分配方式的改革。自古以來,人口與田地匹配的制度就是治國的一項重要內容。先秦時期盛行的井田制,就是我國曆史上比較初期的土地制度,適應奴隸社會,規定所有土地皆為周王所在,有公田、無私田。隨著社會發展,鐵器牛耕廣泛使用,私田日益增多,井田開始瓦解。魏晉南北朝時期,征戰雜役頻繁,民不堪重賦,紛紛棄地投奔豪強,成為地主佃耕農。到了魏朝,這樣的情況日益加劇,因為豪強上繳的貢物有定數,但繳賦的百姓日漸減少,朝廷已經難以徵收更多的賦役。同時,佃耕農要交給地主的田租並不比原先交給國家的少。得到好處的只有豪強,朝廷和百姓都日益窮困。為此,北魏實行均田制。


因為是根據人丁平均授田,所以稱為“均田”。主要規定是:

1.受田。凡15歲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給露田40畝,女子20畝。考慮到休耕年限不同,可以加倍受之。奴婢和農民一樣受田,耕牛一頭30畝,以4頭牛為限(即耕牛受田不得超過120畝)。受田不得買賣,死後歸還國家;

2.桑田。男子每人授桑田20畝, 3年內必須種上五十株桑樹或棗、榆等樹。桑田屬於永業田,可以繼承,終身不還。如不能種桑,可授麻田10畝,女子5畝,奴婢同樣受田。

3.宅田。新定居的民戶還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畝,奴婢5口一畝。宅田也屬世業。

4.職分田。各級地方官吏按照官職高低授給不同數額的公田,離職時移交後任官,新舊任相交接,不許出賣。



改革時還考慮到三種情況:

1.原有土地分配情況。規定:桑田按現有丁口計算,允許買賣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過應授田數,“無受無還”;達到應授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授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授額,可以買足。

2.百姓勞動力不均情況。規定:若全家都是老小殘疾的,11歲以上及殘廢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過70的不還所受,寡婦守節不繳納賦稅但也要授田給她以免凍餒。

3.耕地分佈不均衡的情況。規定: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區遷徙受田;地廣的地方,居民不許無故遷徙,可隨力所及向官府申請借種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戶編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這些改革舉措,既沒有過多損害大地主豪強的既得利益(奴婢、耕牛可以受田,而大地主豪強的奴婢最多、中小地方的耕牛多),又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雖然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土地私有制,只有將官田分而民用,但畢竟調整了國家內部各方利益,緩和了比較緊張的對立關係。同時,均田制實行以後,國家有動力開墾荒地,不然沒有更多的田授給百姓,而百姓也有積極性致力耕作,因為都是自己的永業田。加上新的生產工具和生產工藝的使用,糧食產量不斷增加,北方經濟得到了較快的恢復和發展。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均田制,客觀上改變了北魏自鮮卑以來長期的遊牧生活方式,逐漸習慣了農業定居生活方式,為後來的遷都洛陽、漢化融合打下了基礎。所以,自從均田制實行以來,就受到了封建朝代的歡迎,北齊、北周、隋、唐繼續沿用,長達三百多年,直至唐中葉土地兼併加劇,國家已經無田可授,780年實行兩稅法,均田制才告結束。


再講三長制。自古雖有言,皇權不下縣。但基層社會必須有效治理,才能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三代、秦漢分別有鄰里制、鄉官制、亭長制,十里一亭,設亭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分別執行教化、聽訟、徵賦、治安之責。他們的權力都非常大,以至於有些地方的百姓只知道亭長、三老而不知道郡縣、國家。到了南北朝時,為了避免受到戰爭襲擾,宗族村社紛紛建堡立塢,由宗族長老為首領,他們負責組織本村本族本宗百姓連結自保,這種組織形式叫做宗主督護制。在這種制度下,農村的大多數人口只是宗主的私家人口,宗主擁有所有權、使用權、組織權,不受國家的徵調和干預。而此時,人口就是國家賦稅的重要來源。所以,我們在《通鑑》中多次看到,誰帶領軍隊侵佔某地,掠民多少口以還。這樣的記載表明,當時戰爭的目的就是掠奪人口,而人口就是意味著財富。對此,北魏孝文帝和馮太后是不能忍受的,於是藉著給事中李衝上書建議的機會實行三長制,以取代宗主督護制。


三長制的主要內容是:

1.設立三長。五家立鄰長,五鄰立里長,五里立黨長,都以本鄉本村強武有力、謹慎為事的人擔任,主要職責是檢校戶口、督耕力作、徵租調役、撫卹百姓;

2.擔任鄰長、里長、黨長的人可以分別免除1人、2人、3人的賦役,三年沒有過錯,可以升一級;

3.各地百姓年齡超過八十歲的,允許一個兒子不服役,以撫養老人。其餘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生存者,由三長負責撫養;

4.調整賦役。一夫一婦,每年上繳帛一匹、交粟二石。分配比例是:十匹為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百官俸。此外還要上繳雜調。


為加快推行三長制,在經過反覆商議後,決定在調整賦役之時推行,可以讓大家明確知道推行三長制的好處。果然,在省下賦役十餘倍之後,百姓、豪強都非常願意接受這種制度,上下安心。

推行三長制,一是探索了一種全新的基層民眾組織形式和政權結構;二是代替了過去比較落後、不利於朝廷集權統治的宗主督護制度;三是減輕了朝廷向百姓徵收賦役的行政成本和負擔。


均田制,改革了生產組織形式,三長制,改革了政權組織形式。兩種制度,都產生於北魏,得益於北魏君主比較開明,社會比較穩定,文化比較自信。而且在實行過程中保護農民特別是自耕農的利益的同時,又注重保護地主豪強的利益,雖然改革動作比較大,但實施起來阻力比較小。這些改革紅利,促進了北魏的漢化,為七年後遷都洛陽、改新文化奠定了基礎。


與此同時,南朝蕭齊正在推行“檢籍改革”,有點類似於清查戶口的舉措。同樣是改革,北朝成功了,南朝卻不幸失敗了。相比北朝,南朝連清查戶口都推行不下去,何談賦役改革、經濟改革、政權改革、文化改革?也許,就是從這一年開始,北朝日強,南朝日蹙,強弱分水至此明矣。同時,筆者作為一名改革工作者,從均田制、三長制改革中吸取經驗教訓,用以謀劃推行,也是正理。


[齊紀二](世祖武皇帝永明三年,公元485年)魏初,民多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而豪強徵斂倍於公賦。給事中李安世上言:“歲饑民流,田業多為豪右所佔奪;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使力業相稱。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歸今主,以絕詐妄。”魏主善之,由是始議均田。冬,十月,丁未,詔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止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人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初受田者,男夫給二十畝,課種桑五十株;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計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諸宰民之官,各隨近給公田有差,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齊紀二](世祖武皇帝永明四年,公元486)魏無鄉黨之法,唯立宗主督護;民多隱冒,三五十家始為一戶。內秘書令李衝上言:“宜準古法:五家立鄰長,五鄰立里長,五里立黨長,取鄉人強謹者為之。鄰長復一夫,里長二夫,黨長三夫;三載無過,則升一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大率十匹為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百官俸。此外復有雜調。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迭養食之。”書奏,詔百官通議。中書令鄭羲等皆以為不可。太尉丕曰:“臣謂此法若行,於公私有益。但方有事之月,校比戶口,民必勞怨。請過今秋,至冬乃遣使者,於事為宜。”衝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調時,民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既識其事,又得其利,行之差易。”群臣多言:“九品差調,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擾亂。”文明太后曰:“立三長則課調有常準,苞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不可!”甲戌,初立黨、裡、鄰三長,定民戶籍。民始皆愁苦,豪強者尤不願。既而課調省費十餘倍,上下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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