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使用期,普通人也應掌握的藥品效期知識

在藥品銷售管理過程中,購藥人員經常諮詢客服,購買的藥品拆封後,可以使用多久?患者也常常誤認為只要藥品在有效期內,就都可以繼續使用。

有效期≠使用期,普通人也應掌握的藥品效期知識

  其實不然,藥品有效期不等於使用期。藥品有效期有兩個前提條件:藥品未開啟和藥品在其規定條件下貯存。當藥品啟封后或者沒按照規定條件貯存,其有效期就會大大縮短。因此,藥品除了按照規定條件貯存,啟封后的藥品應儘快使用,否則即使在有效期內使用,也會存在藥品失效的情況。

如果服用了失效的藥品,非但不能起到治療作用,還可能給我們的身體帶來危害。


關於有效期的知識,現在讓小編給大家科普一下

藥品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證藥物質量的期限。是根據藥品的穩定性不同,通過穩定性實驗研究和留樣觀察而制訂的。但在藥品的使用過程中,由於改變了原外包裝,其貯存條件發生改變,藥品的穩定性也可能有所改變,原有效期不再適用。

讀懂藥品的有效期


根據現行的2006年版《藥品說明書與標籤管理規定》中第3章第23條規定:藥品標籤中的有效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用兩位數表示。其具體標註格式為「有效期至××××年××月」或者「有效期至××××年××月×日」。

有效期≠使用期,普通人也應掌握的藥品效期知識

例如:「有效期至2100.04」,是指該藥品可用到2100年04月30日。如若註明到日,則表示該藥品只能使用到該日。也有標註有效期為X年或XX個月,則可根據藥品的生產日期來推斷,如藥品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3月6日,有效期為24個月,則表示藥品可使用到2022年3月5日。

在1992年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提到批號的定義為:用於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之可以追溯和審查該批藥品的生產歷史。

雖然該規範已被修訂,在現行的2010年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沒有明確要求藥品的生產批號要追溯到生產日期,只作為識別一個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數字和(或)字母的組合。

但仍有些藥品生產批號依舊可以追溯到藥品生產時間,根據藥品的有效期即可推算出具體有效期。如批號為1803082,有效期為24個月,則有效期為2020年03月07日。

進口藥品常以「Expiry date」「Expiration Date(EXP)」(截止日期)表示失效期,或以「Use before」(在…之前使用)表示有效期。

不同國家的日期表達方式不一樣,應注意分辨

為區分藥品原標註的有效期,將藥品原包裝開啟後的有效期定義為藥品的使用期限。

目前,中國藥典2015年版第四部已有明確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多劑量的眼用製劑(眼膏、滴眼液等)、鼻用製劑、塗劑、塗膜劑等在開啟後使用期最多不超過 4 周。值得留意的是一些眼用製劑的使用期限較短,應特別留意說明書上標註的使用期限,如氨碘肽滴眼液,開啟使用期限僅為10天。沖洗劑開啟後應立即使用,未用完的應棄去。

如果藥品說明書有具體規定,則依照藥品說明書規定,如使用中的胰島素可在室溫保存28天。

藥品開啟後按說明進行保存,其意義在於保證短期使用質量,而不是長期儲。

使用期限與貯存條件密不可分


藥品在開啟之後,由於貯存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原有效期不再適用,只作為一個參考值。在藥品使用過程中應注重藥品的貯存方式,以避免藥品發生變質,提高藥品的用藥安全性。


那麼,哪些啟封后的藥品不宜長期保存呢?


01、口服糖漿

  糖漿拆封後需在陰涼乾燥處保存,已經拆封的糖漿劑即使在有效期內,建議夏季一個月內使用,冬季三個月內使用。因為糖漿等液體類製劑易滋生細菌,性質也相對不夠穩定。再次服用時應在光亮處觀察溶液是否澄清,如果出現氣泡、變色、結晶或有沉澱物,表明已經變質不能再服用。

02幹混懸劑


  口服混懸液加水配製後置於密閉容器中,在冰箱中冷藏保存,嚴禁凍存。瓶口及瓶蓋未受汙染下,保存14天后應拋棄。


03顆粒劑


  由於顆粒劑開封后容易受潮,同樣按照說明書的保存條件要求,應放在陰涼乾燥處保存,建議一個月內使用完。若出現吸潮、結塊等現象,則不宜繼續使用。


04滴眼劑、眼膏劑


  滴眼液、眼膏劑等眼用製劑拆封後的使用期限最多不超過四周。若藥品性狀發生變化,出現絮狀、沉澱等,則不宜再使用。

05胰島素


  室溫下陰涼處保存,可保存28天。一般已啟用的胰島素不必再放入冰箱冷藏,因反覆劇冷劇熱易造成胰島素變性失效,更不能將裝上筆芯的胰島素筆放入冷藏室內。


分享到:


相關文章: